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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府教社字第1011505106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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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府教社字第1011505106號函訂頒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二、具藝術才能學生之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之組成:
(一)本小組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委員任期二年,得續聘之。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並依需要由召集人聘請學
    者專家(各藝術才能領域至少一人)、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
    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擔任委員,其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
    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查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招生簡章。
(二)審查藝術才能班學生入學鑑定事宜。
(三)裁決鑑定過程之重大爭議事項。
(四)其他鑑定有關事項。

四、本小組開會原則:
(一)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召集人若不能出席
    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二)委員職務因本職異動而解任時,由接任其職務者續任,其餘因素異動
    時,則另聘委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五、本小組相關行政事務由教育處辦理。

六、本小組開會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