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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特殊優良教師暨推薦教育部師鐸獎遴選表揚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40960106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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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教師專業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遴選及表揚對象如下:

(一)特殊優良教師:本市所轄現任公立國民中、小學(含嘉大附小)之現職編制內教師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但不包括校長及幼兒園教師、園長。

(二)推薦教育部師鐸獎人員:本市所轄公立國民中、小學(含嘉大附小)、公私立幼兒園之現職編制內校()長及教師,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曾獲頒師鐸獎;另自一一三年度起,每三年一次,得優先推薦校()長為教育部師鐸獎候選人。

三、推薦基準:

(一)基本條件:在本市服務教職滿五年以上,並在現職學校連續服務滿三年以上,品德優良、服務熱心及教學或行政表現績優,最近五年考()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特殊優良教師應就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擇優遴薦之;推薦教育部師鐸獎人員應就具有下列第一目至第四目具體成效之一者,擇優遴薦之: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推崇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5、對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著作、翻譯、改進或創新、發明,有具體成效者。

(三)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尚在調查階段者,亦同:

1、曾體罰或霸凌學生。

2、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

4、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所定情形之一。

5、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

6、曾任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兼任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校長或園長,而具有法規所定不適任之情形。

7、曾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緩起訴處分確定、懲戒處分,或最近三年內受申誡以上,或最近五年內受記過一次以上或合計三次申誡以上之懲處。

8、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專業倫理。

9、其他行為具有相關法規所定不適任情形,或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有不得推薦之情形。

 

四、特殊優良教師

(一)推薦單位: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含嘉大附小)

(二)推薦名額:各校按班級數,三十班以下得推薦一名,三十一班至四十班得推薦一至二名,四十一班至五十班得推薦一至三名,五十一班以上得推薦一至四名,參加本府遴選。

(三)推薦方式:

1、由各校長召集該校各處室主任及教師代表暨家長代表組成(五人以上)遴薦小組開會評審之。教師及家長代表應不得少於校長及主任人數為原則,教師代表由服務該校資深優良教師中,依所需名額聘為小組成員。各校遴薦小組得依本要點第三點「推薦基準」推薦人選,並於遴選後,由該小組召集人填具推薦書(附件1),並在推薦意見欄內敘明意見 (推薦優良事蹟表請擇要摘寫,不得超過二頁)

2、上開推薦方式須於期限前,將推薦書十份(二份正本、八份影本,加蓋學校關防)及遴選會議簽到表影本(含校長、主任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有關優良事蹟之具體佐證資料各一份(佐證資料請裝訂成冊,推薦書請勿放入),一併送本府指定收件單位。推薦人數達二位以上者,須排定推薦優先順序。

(四)推薦期限:每年一月十五日前。

(五)遴選方式及名額:

1、本府教育處依據各校所推薦人選,由教育處處長召集督學、科長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組成遴選小組開會審定之。

2、遴選小組評審時,得不分學校,擇優選拔之,必要時得交由視導區督學會同相關人員實地訪查,並將訪查結果提報遴選小組,以為評審之參考。

3、其名額每年以三十五名(其中專任教師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為原則,分配如下:國民中學八至十三名,國民小學十九至二十三名。

五、推薦教育部師鐸獎人員

(一)候選人推薦:

1、由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含嘉大附小)及公私立幼兒園校()長召集該校各處室主任及教師代表暨家長代表組成遴薦小組開會評審之。各校遴薦小組得推薦曾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優良教保服務人員及校長人選,每校至多一名(優良教保服務人員須同時符合本要點第三點「推薦基準」相關規定)

2、由特殊優良教師遴選小組從本年度獲選之特殊優良教師中遴選四名(國民中學及小學各二名)為推薦教育部師鐸獎候選人。

3、本府教育處審查發現辦學績優之校長,得逕予推薦。

4、上開受推薦人須填具推薦書(附件2)及師鐸獎評選推薦表(詳如教育部檢送之師鐸獎評選推薦表),推薦單位並在推薦表內敘明推薦理由並核章。將推薦書及推薦表十份(二份正本、八份影本,推薦書並請加蓋學校關防)及遴選會議簽到表影本(含校長、主任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有關優良事蹟之具體佐證資料各一份(含資料光碟,佐證資料請裝訂成冊,推薦書、表請勿放入),一併送本府指定收件單位。逾期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推薦期限: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三)評審方式及名額:

1、本府教育處由處長召集督學、科長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組成評審小組開會審定之。

2、評審小組就推薦資料進行實地訪查及書面資料評審,實地訪查採不預告、不設限訪談對象及訪談內容方式辦理,並依推薦基準至任教學校()進行瞭解。

3、名額依教育部規定提送,並依評審小組決議決定推薦人選之順序。

六、獎勵及表揚:

(一)特殊優良教師獎勵及表揚:

1、獲本府核定為本市特殊優良教師者,於教師節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由本府頒贈獎狀一幀及新臺幣五千元獎勵金,並核予嘉獎一次。

2、經各校推薦而未獲選參加本市表揚大會者,由各校以校長名義頒給獎狀一幀,並自行表揚,以資鼓勵。

3、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者,得由本府及各校敦請參與教育經驗分享及教學理念傳承相關活動。

4、上開行政獎勵由本府函請各校本權責核定,並以最高獎勵為限。

(二)推薦教育部師鐸獎人員獎勵及表揚:

1、經推薦教育部師鐸獎評審小組擇優初選通過,為本市師鐸獎推薦初選人員,核予嘉獎一次,其名額以候選人總數二分之一為上限。

2、本市師鐸獎推薦初選人員經獲選為推薦教育部師鐸獎人員者,核予嘉獎二次。

3、獲師鐸獎者,於教師節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並依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由教育部頒贈獎座()及核予記功一次。

4、上開行政獎勵由本府函請各校本權責核定,並以最高獎勵為限。

七、其他: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其獲獎後如具有本要點第三點第三款規定之情事者,應廢止其資格,已領受之獎項並應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