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派聘任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發布實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廿三日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三日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日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核定修正
一、為利審查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畫案件,特設置本市都
市計畫委員會。
二、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得置委員二十人,由市長分別就左列人員派
聘任之。
(一)機關代表置委員十人,分別為:
1.副市長
2.秘書長
3.工務處處長
4.地政處處長
5.財政稅務局局長
6.都市發展處處長
7.建設處處長
8.智慧科技處處長
9.環境保護局局長
10.交通處處長
(二)外聘委員置委員十人,分別為:
1.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區域計畫、建築類委員置四至五人。
2.交通、土木、水利、環境、地政類委員置二至三人。
3.法律、公共行政、經濟、社會類委員置一至二人。
4.熱心公益人士類委員置二人。
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但外聘
委員,續聘以三次為限,機關代表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時,得改聘之。
外聘委員,毎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三、都市計畫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
人就委員中指派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