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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派聘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都計字第1150550828號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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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審查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畫案件,特設置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二、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得置委員二十人,由市長分別就左列人員派聘任之。

(一)機關代表置委員十人,分別為:

   .副市長

   .秘書長

   .工務處處長

   .地政處處長

   .財政稅務局局長

   .都市發展處處長

   .建設處處長

   .企劃處處長

   .環境保護局局長

 10.交通處處長

(二)外聘委員置委員十人,分別為:

   .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區域計畫、建築類委員置四至五人。

   .交通、土木、水利、環境、地政類委員置二至三人。

   .法律、公共行政、經濟、社會類委員置一至二人。

   .熱心公益人士類委員置二人。

    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但外聘委員,續聘以

    三次為限,機關代表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時,得改聘之。

    外聘委員,毎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三、都市計畫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

    人就委員中指派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