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裁罰基準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府建農字第1011402072號
一、嘉義市政府爲執行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並
建立執法之公平性及減少爭議,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初犯:指一年內同一受處分人第一次違反同一條項之行為。
(二)再犯:指一年內同一受處分人第二次違反同一條項之行為。
(三)累犯:為一年內同一受處分人第三次以上違反同一條項之行為。
三、違反本法事件之行政罰鍰基準如下:
(一)初犯者:依其所違反罰則之最低罰鍰金額處分。
(二)再犯者:依其所違反罰則之最低罰鍰金額之二倍處分。
(三)累犯者:依其所違反次數,按再犯之裁罰基準逐次倍增處分。
四、案情特殊者,得專案專簽,不受前述裁罰基準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