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府行法字第1011100905號令訂定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評鑑對象為嘉義市立案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第 三 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成立評鑑小組,負責協調
、規劃與執行評鑑及其他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事
宜。
前項評鑑之執行,得自行或與中央聯合辦理、委託民間機
構、團體或大專院校辦理。
第 四 條 評鑑小組應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
府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擔任:
一、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領域相關專家、學者或團體。
評鑑小組委員之任期至該次評鑑任務完成為止。
評鑑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持評鑑之客觀公
正。
第 五 條 評鑑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
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六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建築物環境及設施設備。
三、專業服務。
四、權益保障。
五、特殊事項或措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評鑑項目。
前項評鑑項目內容,由本府於評鑑實施六個月前公告。
第 七 條 評鑑結果分為下列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第 八 條 本府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評鑑,以每二至三年一
次為原則;其評鑑方式、程序及等第基準,由評鑑小組
定之。
第 九 條 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本府得核
發獎牌、獎狀或獎勵金。
以詐欺、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之方式,獲評
鑑為優等或甲等者,本府得撤銷其等第,限期命其繳回
所領取之獎勵,並公告之。
第 十 條 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本府應停止
政府資本支出之補助一年。
前項機構應於評鑑結果公布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送本
府備查;本府應遴選適當之專業人員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
構予以輔導。
本府於評鑑結果公布後九個月內應辦理機構複評,經複評
成績為乙等以上者,得解除第一項之限制。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