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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小學新生入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88輔教學字第42070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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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國民小學新生入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88輔教學字第42070號函

一、為求本市各國民小學均衡發展,健全學區制度,避免學生過分集中或
    外流之現象,特訂定「嘉義市國民小學新生入學作業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

二、依據:
1.依國民教育法第六條之規定。
2.依嘉義市議會88.5.27處理新生超額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

三、實施要點:
1.本市各國小一年級新生入學應依國民教育法第六條之規定按學區入學,
  寄居者一律除外。
2.各國小應依學齡兒童以父母同一戶籍為準之學區通知入學,惟單親家庭
  或家庭因素未能與父母同住者,其認定原則如下:應檢附全部戶籍資料
  及證明文件後申請入學。
(1)社政單位轉介保護之個案學童。
(2)父母因故傷亡之孤兒。
(3)父母行蹤不明,經機關出具證明者。
(4)父或母出國就學、就業,經校方或服務單位出具證明者。
(5)屬非婚生子女或合法收養之學童。
(6)父母因工作關係必須於本市之外居住,經其服務單位,足資定者。
(7)其他特殊個案經校方查證屬實者。
3.各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得優先隨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就讀其
  服務之國民小學,惟超額時不在此限。

四、配合措施:請戶關及警察機關健全戶籍管理。發現空戶時,即依戶籍
    法規辦理。

五、各年級轉學生悉比照本要點辦理。

六、本要點經議會同意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