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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政府影視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府觀新字第1083600712號函
法規體系: 觀光新聞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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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影視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電影
    、電視、影像(以下簡稱影視)等文化藝術產業,加強行銷本市
    城市觀光、文化意象,特設置嘉義市政府影視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結合公私部門行政資源,打造友善影視環境。
(二)協助國內外影視製作團隊至本市取景拍攝相關事宜。
(三)配合本市各階段需求,研擬影視產業專案推廣計畫。
(四)增進本市與國際影視產業之聯繫與合作事宜。
(五)推動影視相關產業,進駐本市。
(六)審議影視產業於本市拍片所需經費補助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
    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一級主管三人至五人。
(二)具影視傳播創意產業背景專業人士、學者二人至四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單位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出缺委員由出任單位之接任者遞補至原
    聘任期屆滿;委員於聘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
    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會議採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
    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之決議行之。

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本府行政處處長
    及副處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另置幹事數人,由本
    府行政處新聞科全體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執
    行業務。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代理參加會議。

八、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十、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