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補助影視業者要點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獎勵影視業者在嘉義市(以下簡稱本
市)拍攝影片,以促進文化、觀光產業之發展,依據「嘉義市文化創
意產業發展綱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影視業者,指下列業者之一:
(一)電影片製作業者。
(二)製作連續劇類、紀錄片類、廣告類、電視電影類、電視動畫類之無
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
電視節目製作業。
(三)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之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
前項影視業者為我國影視業者,應依電影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取得許可
、登記或立案證明;外國影視業者,應檢附來臺拍片之證明文件,並
須在我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
三、影視業者製作之影片及電視節目(以下簡稱影片)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影片內容有足以辨識本市景點之場景,且其劇情內容與本市具關聯
性,對於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
(二)在本市拍攝或取景之部分,達影片總長度四分之一以上。
前項影片須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且有公開播映及發
行計畫。如為外國電影片須在本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
四、申請補助之限制:
(一)曾依本要點獲補助,逾期未結或有違約情事者。
(二)承攬政府及公共電視委託拍攝之影片。
(三)同案重複申請其他縣市政府補助。
五、本要點補助金額,每案以不超過申請者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
。
六、影視業者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製作企劃書。
(二)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合資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
件影本。
(三)影片劇本。
(四)影片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發行計畫。
(五)過去實績說明。
(六)對本市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
七、前點第六款之回饋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受補助者應無償提供影片於本市景點側拍花絮至少十分鐘(HD規格)
,供作城市行銷等公益之用。
(二)受補助者應同意並提供本府無償使用受補助影片內容做為宣傳本府
影視委員會之公益使用,每次使用片段以不超過五分鐘為限。若用
於其他公益宣傳使用,須取得受補助者同意後為之。
(三)受補助者應同意本府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或展示獲補助之影片
,全片放映以三次為限。其餘公益活動得由本府與受補助者協議放
映之。
(四)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嘉義市政府識別文字與圖樣。
識別文字與圖樣由本府提供之。
(五)其他本府指定之事項。
八、受補助者應依製作企劃書所訂期限,完成影片製作。無法完成時,應
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六個月,並以一
次為限。但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本府受理申請後應由本府影視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得通知申請人到場
說明。申請案通過者,應由本府書面通知受補助者。
十、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府通知補助許可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
並與本府簽訂契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視為放棄補助。
前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為補助款總額百分之十,於補助案結案後,無
息返還。
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準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相關規
定。
十一、受補助者應檢具影片全片一份、本市景點側拍花絮DVD十份及本市
拍攝景點清單一份,向本府申請結案。未通過結案審核之影片,本
府得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修改完成者,撤銷補助。
十二、受補助者應於影片經本府通知結案審核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
領款收據、支出原始憑證、補助成果報告書(含總支出明細表)及相
關文件,向本府辦理核銷結案後發給之。但影片於十二月一日以後
拍攝完成者,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辦核銷完竣事宜。受補助單位應
妥善保管原始憑證十年以上,以備本府及審計機關查核。
十三、補助款得依執行進度分期或結案後一次撥付。
十四、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府得撤銷補助:
(一)未依本須知各點辦理。
(二)違反製作合約規定。
(三)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
(四)影片涉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五)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六)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七)影片未公開映演及發行或未執行回饋計劃者。
十五、經本府撤銷補助者,應依期限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追
討之。
受補助案遭撤銷者,由本府列入紀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