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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新住民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081200515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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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行政資源、加強各局處橫向聯繫與溝通、
    協調推動新住民(外籍與大陸港澳地區人士)照顧服務措施等相關事宜,爰設置
    新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工作項目如下:
(一)審議嘉義市新住民之相關計畫或活動之討論。
(二)提供本府新住民政策整體發展方向之建議。
(三)協調本府相關機關推展新住民業務。
(四)其他有關新住民事務議題之督導或諮詢、改進建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置召集人一人
    ,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任之:
 (一)本府民政處、社會處、教育處、觀光新聞處、文化局、警察局、衛生局之主
       管或副主管(首長或副首長)各一人。
  (二)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嘉義市服務站代表一人。
  (三)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嘉義市專勤隊代表一人。
  (四)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代表一人。
 (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嘉義就業中心代表一人。
  (六) 專家學者二人至三人。
  (七)新住民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本會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依其職務異動調整,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本府民政處戶政科科長兼任;並置幹事
    若干人,辦理本會行政工作及嘉義市新住民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所訂任務。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因故未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
    ,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或團體之委員應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個人委員)
    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七、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之規定辦
    理。

八、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由市長補聘
   (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九、本會開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相關預算下勻支,至因執行各項具體措施所需
    經費,由各業務主管機關(單位)相關預算下自行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