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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府教社字第1011511229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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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府教社字第1011511229號函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當前教育發展需要,期使未受
    國民中學教育之失學逾齡國民接受完整國民教育之機會,特訂定
    嘉義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教育,由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以下
    簡稱國中補校)辦理之。

三、本府視實際需要於本市設立國中補校。
    前項實際需要設立國中補校之地區,由本府擇定。

四、國中補校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中學之教學場所
    及設備外,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照明等設備。

五、國中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國民中學校長兼任,綜理校務:下置
    校務主任、組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會計主任、總務主任、幹
    事,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為原則,必要時依規定約僱專任幹
    事,其員額編制與月支工作補助費標準如附表。

六、國中補校教師得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由原校教師兼任者
    ,其授課節數以兼課(超時授課)不超過6節,代課不超過5節,
    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9節為原則,但特殊情形報經
    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全名應書寫為「嘉義市○○國民中學附設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

八、國中補校學生免收學費,其他收費標準比照嘉義市國民中小學雜
    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辦理。

九、國中補校之招生及開班,應報請本府核定。學生入學及轉學不受
    學區之限制。

十、國中補校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人為限,本府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增
    減。

十一、國中補校所需經費,由附設補校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