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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百歲人瑞營養禮金發放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行字第1081616026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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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老人福利法,並弘揚敬老美德,發放營養禮金為
    人瑞補充營養,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滿六個月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未接受本府全額公費安置、全額托育養護補助於機
    構安置之年滿一百歲以上(以戶籍登載為準)人瑞,自年滿一百歲之當月起按月發放
    營養禮金新臺幣五千元。
    修正前已符合請領資格並經本府列冊者,依前項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三、本禮金限人瑞本人領取或由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持人瑞、代領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
    人瑞之印章至本府代領,如人瑞本人無法親領或無親屬代領者,由本府派人親送至
    人瑞家中。人瑞之親屬應自行協調,由一人代表領取並實際運用於人瑞之生活照顧
    、營養補充或看護費用上,倘有發生人瑞未受到妥善照顧情事,經查屬實,取消本
    補助並通報老人保護案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家屬向本府申報,並自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放營養禮金,
    如有溢領者應即追繳:
(一)死亡或失蹤經報案協尋逾一個月未尋獲者。
(二)戶籍遷出本市或再遷入戶籍未滿六個月者。
(三)出境(離開臺、澎、金、馬)逾一個月未入境者。
(四)接受本府全額公費安置、全額托育養護補助於機構安置者。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