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辦理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府教社字第1011511957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府教社字第101151522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府教社字第1021511747號函修正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執行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維護學生上放學安全,加強交通安全
教育,並慰勉教師執勤辛勞,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於嘉義市公立幼兒園準用之。
二、學校應訂定教師導護執勤計畫,納入導護輪值原則據以排定輪值
工作,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及辦理交通導護工作研習與訓練。
導護點之設置應考量學校周邊通學環境、學生安全及教師人力配
置之合理性。
三、學校得結合警察機關、學生家長、社區志願服務人員及社區商店
等籌組導護志工隊、導護商店,以協助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四、學校教師及導護志工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以維持學生上放學
交通秩序及協助學生通過學校鄰近之交通路口為原則。
學校教師及導護志工執行導護工作時,對違規之車輛或駕駛人,
得將違規事實記載或攝影後移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罰。
五、學校得訂定學生上、放學路隊編組計畫,並將交通安全教育融入
各領域課程實施。
六、學校應妥適規劃家長接送區,使家長能妥善安排接送學生上放學
,以保持校園周邊的交通順暢,維護學生安全。
七、交通導護值勤時間為學校規定上學時間前三十分鐘內及放學時間
後三十分鐘內,由學校自行衡酌訂定。
八、教師及志工於執行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期間,納入教育部推動各
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投保公共
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公共意外責任險)所訂被保險對
象。
教師如於執行交通導護工作因公涉訟,學校應積極協助並依照公
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辦理。
九、教師於執行導護工作發生意外事故時,優先適用公共意外責任險
申請保險給付,並得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以下簡稱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慰問金,其因同一事故,已依公
共意外責任險發給之保險給付,應予抵充,僅發給其慰問金差額
,已達慰問金發給辦法與標準者,不再發給。
十、學校基於人道及安全考量,得專案允許情況特殊人員免輪值導護
工作。
十一、教師因擔任導護工作滿一週,在不影響正常教學及保障學生受
教權之原則下,得於六個月內擇無課務時間核實補休或行政獎
勵。
學校職工參與導護工作,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十二、導護工作輪值滿10日而放棄補休者給予敘嘉獎乙次,未達10日
者依前點規定辦理。選擇敘獎者,於學期末由學校統整依權責
辦理敘獎。
績優導護老師或志工經學校推薦並經本府評選後,提報參與交
通部金安獎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