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巿施工中之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府工程字第1012119507號 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嘉義巿施工中之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規定

一、為落實中央之政策,有效遏止施工中之違章建築產生,以維護本巿公
    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瞻觀。

二、施工中之違章建築為查報時正在施工,其結構體(樑、柱、版及基礎
    等等)或牆壁尚未完成之建築物。

三、被認定為無法補辦執照之施工中之違章建築,未依違章建築拆除通知
    書,於期限內自行拆除完成者,由本府強制拆除。

四、本府強制拆除施工中之違章建築須於當年度完成,如因違章建築結構
    堅固、面積龐大或情形特殊致當年度無法完成,將造冊管理,並追蹤
    至拆除完畢止。

五、經勒令停工之施工中之違章建築,不停工或未經許可擅自復工者,依
    建築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移送法辦。

六、施工中之違章建築經拆除後,依規定檢附拆除前、中、後照片,填報
    結案單辦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