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國民中小學增置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府教體字第10115154320號函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甄選(試)優秀運動人才協助嘉義市
(以下簡稱本市)所屬各國民中、小學從事運動團隊選手之訓練與指
導,特設置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
(一)釐訂委員會之任務及運作方式等相關事項。
(二)訂定甄選(試)方式:
依本市所屬學校體育發展需要,釐訂所需教練等級、學經歷、證照
資格等基本條件,以及甄遴(試)方式、種類、科目、成績配分、
日期等相關規定。
(三)督辦甄選(試)作業:
督辦有關報名、資格審查、專業學科及術科甄選(試)、召開會議
審定,通過並公告錄取人員名單、分發等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成員如下:
(一)置委員十一人,均由市長聘(派)之:
1.府內委員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相
關單位主管人員擔任。
2.本市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四人,其中國中校長二人、國小校
長二人。
3.外聘專家、學者三人。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科長兼任之;所需工作
人員,由本府教育處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委員會幕
僚業務。
(三)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委員會會議:
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員擔任主席,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主席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定之。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作業需求,邀請相關機關、單位人員、社
會公正人士、專家學者等列席指導。
五、本委員會為任務編組,於工作完成後解散,於工作期間內出缺時,因
本職異動解任者,由接任其職務者續任之,其餘因素異動者,另聘委
員遞補。
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