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增置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府教體字第10115154320號函 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嘉義市國民中小學增置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府教體字第10115154320號函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甄選(試)優秀運動人才協助嘉義市
    (以下簡稱本市)所屬各國民中、小學從事運動團隊選手之訓練與指
    導,特設置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
(一)釐訂委員會之任務及運作方式等相關事項。
(二)訂定甄選(試)方式:
      依本市所屬學校體育發展需要,釐訂所需教練等級、學經歷、證照
      資格等基本條件,以及甄遴(試)方式、種類、科目、成績配分、
      日期等相關規定。
(三)督辦甄選(試)作業:
      督辦有關報名、資格審查、專業學科及術科甄選(試)、召開會議
      審定,通過並公告錄取人員名單、分發等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成員如下:
(一)置委員十一人,均由市長聘(派)之:
      1.府內委員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相
        關單位主管人員擔任。
      2.本市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四人,其中國中校長二人、國小校
        長二人。
      3.外聘專家、學者三人。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科長兼任之;所需工作
      人員,由本府教育處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委員會幕
      僚業務。
(三)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委員會會議:
    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員擔任主席,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主席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定之。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作業需求,邀請相關機關、單位人員、社
    會公正人士、專家學者等列席指導。

五、本委員會為任務編組,於工作完成後解散,於工作期間內出缺時,因
    本職異動解任者,由接任其職務者續任之,其餘因素異動者,另聘委
    員遞補。
    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