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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都計字第1082606810號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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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特訂定
    本規定。
二、本府為預審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得成立幹事會,由召集人就府
    內委員中指派一人擔任幹事會主席,副主席由本府都市發展處
    副處長擔任,主席不克出席時,由副主席代理之。幹事會成員
    由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建築管理科、都市更新科)
    、工務處(土木工程科)、交通處、嘉義市環境保護局等有關機
    關遴派人員兼任,各有關單位(機關)審查事項如附表一。
三、都市設計審議案件視申請內容及基地規模分為嘉義市都市設計
    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或幹事會審查。
四、都市設計審議案件係指本市各都市計畫書中載明需經委員會審
    議地區之申請案件,除各該都市計畫書已有相關規定逕依該規
    定辦理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授權由幹事會審查後,簽請召集人核定
    ,以本府名義行之
   1.申請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2.已核准之審議案件之申請變更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不涉及原
     核准基地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者。
   3.都市設計規範載明授權由幹事會審查者。
   4.申請案件為工廠用途者。
(二)前款以外之案件,由幹事會辦理預審後,再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申請案件,如經幹事會決議認定為內容複雜、具爭議性、時效性
    或可能產生重大之環境衝擊者,得逕提委員會審議。
(四)有關機車停車空間是否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若都市計畫
    法令或都市計畫書未有明確規範時,得由委員會依是否具公益性
    及是否開放供公眾使用之原則審議之。
五、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應依附件一至附件四檢具完整圖說及文
    件,送審圖說及文件不符規定者,由業務單位退回補正。
六、為落實預審制度,申請審議前遇有法令疑義或其他必要事項時
    ,得先列舉有關事項,並檢具簡易圖說(如基地周邊環境概況、
    整體配置、造形草圖或量體模型等),得由申請人申請預審。預
    審會應針對設計原則作成具體結論,以作為後續都市設計審議之
    主要依據。
七、都市設計審議會議,應請設計人列席會場親自說明,必要時並得
    邀請申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與當地居民代表列席會場陳述意
    見。
八、申請人對於審議結果認有無法執行者,得列舉有關事項申請復議
    ,並以一次為限。
九、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之案件,各單位(機關)於審查時,遇有下
    列情形之一,應再提送業務單位依程序辦理:
(一)基地面積增加者。
(二)用途變更為使用強度較高者。
(三)建築面積、總樓地板面積、建物高度、平面、立面尺寸、停車
      數量、戶數、指定留設之開放空間(變更可視性及可及性功能
      者)且開放空間型態變更面積、綠覆率或綠化設施之植栽種類
      或數量變更調整超過十分之一以上者。
十、經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建管單位於核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
    ,應 副知本府都市計畫單位。
十一、經本府完成核定之案件,申請人應自收受核定函之日起六個月
      內申請建築執照,必要時得向都市發展處申請展期,以一次六
      個月為限,逾期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