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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特殊教育臨僱教師助理員及義(志)工人員申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府教特字第1021501373號函修正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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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特殊教育臨僱教師助理員及義(志)工人員申請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府教特字第09400109684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府教特字第099151081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府教特字第101151043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府教特字第1021501373號函修正

一、依    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14條。
(二)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三)特殊教育設施人員設置標準。

二、目    的:為提供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學生專業輔導
              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三、服務對象:就讀本市國民中小、學前(學前:幼兒園)教育階段,經
              本市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之身心
              障礙學生。

四、申請資格:
    學校應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需要,提供相關支持服務
    ,或申請臨僱教師助理員,並需經本市鑑輔會審核通過。申請支持
    服務需符合下列情形:
    (一)學生情緒障礙影響自己、他人學習或班級教學活動進行,情形
        嚴重者。
    (二)學生身心障礙影響其學習或生活無法自理,情形嚴重者。
    (三)各公立學校(園)如有情形嚴重之特殊個案,學校(園)得敘明理
        由專案函報審查。

五、申請方式:
    各校於每學期,將需臨僱教師助理員服務之學生列冊提報本市鑑輔
    會,由鑑輔會委員依個案實際需求,核定每人每週得服務時數,並
    由各校僱用臨僱教師助理員或由本市特教資源中心派任服務之。

六、審核原則:
    (一)情緒障礙具有攻擊性、自傷自殘等情形者,視情況需要申請每
        日時數或申請短期支持服務,惟每週不超過28小時。
    (二)脊髓損傷、腦性痲痺等四肢完全癱瘓者(視需要可申請安置在家
        教育)及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學生(需依障礙程度),可申請支持
        服務,唯每週不超過28小時。
    (三)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者,視需要可申請每日1至4小時支持
        服務。
    (四)臨僱教師助理員或義(志)工服務以班級為單位,該班如有二名
        以上學生申請通過時,以核派一名臨僱教師助理員原則,提供
        該班學生共同支持服務。
    (五)教師助理員之支持服務為正式上課日或教學活動。
    (六)以上支持服務時數需視本府年度預算額度、經費支用狀況,必
        要時提請鑑輔會審查依比率調整或停辦部分支持服務對象。

七、審查程序與核定:
    (一)申請資料備文函報本府教育處(特教科)彙整。
    (二)特教科派員審查資料或現場訪查進行初審。
    (三)由特教科提報本市鑑輔會辦理複(追)審核定。
    (四)鑑輔會複審通過,學生確需有專人協助者,特教科應將審查結
        果通知申請學校。
    (五)各校依核定時數僱用臨僱教師助理員支持服務。

八、臨僱教師助理員職責:
    (一)臨僱教師助理員應專用於特教學生教學與輔導之需,嚴禁調用
        學校行政工作。
    (二)臨僱教師助理員工作項目包括生活自理指導、教學協助、安全
        維護。各項協助策略均須經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討論與確
        認,並由特教教師指導與示範後始得以執行。
    (三)請學校在學期中定期審核臨僱教師助理員於通報網上是否按時
        填寫服務記錄,並於每學期結束後進行臨僱教師助理員運用成
        效評估,以作為下期僱用之參考。

九、臨僱教師助理員任用資格:
    依據教育部訂定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第六
    條規定辦理。

十、臨僱教師助理員之僱用:
    各學校僱用,臨僱教師助理員,僱用人員於到職後一個月內,應由
    學校列冊報府備查;若僱用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惟不得安排服務自身
    子女。

十一、各級學校(園)應充分運用社區資源、家長人力、義工團體、同儕
      及個案親屬關係、行政配合等,以補臨僱教師助理員支持服務之
      不足。

十二、補助經費標準:
     (一)薪資(按鐘點給付):依據核定之每週補助時數、實際上課
         天數核發,時薪依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基本薪資計算。
     (二)補助健保、勞保、勞退保費投保單位機關負擔額。
     (三)各校務必依照勞、健保相關規定辦理受僱人員加、退保等事
         項,如未依規定辦理以致補助經費不足者,由各校自行處理
         。

十三、學校支付標準:
     (一)臨僱教師助理員,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雇用辦
         法及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
         相關規定。
     (二)臨僱教師助理員無年終獎金及其他福利,請於僱用時務必向
         受僱人員說明清楚。
     (三)以時計薪並核實支領:時薪依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基本薪資計
         算,每日最多以八小時計算。
     (四)如因故彈性調整工作時間,該週總計工作時數不得超過核定
         之每週補助時數。

十四、其他:
      本案申請個案如係因安置未符其適切性致影響學習者,學校應
      先辦理重新鑑定安置後再議。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經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