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公共藝術專戶收支管理及運用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府授文展字第1025100199號
一、為強化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藝術設置經費保管之安全性及運
用之效益,特設置嘉義市公共藝術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專戶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文化局。
三、本專戶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提撥之
經費。
(二)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中央補助之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本專戶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四、本專戶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二)公共藝術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
(三)公共藝術教育推廣及人才培訓。
(四)其他公共藝術相關事項。
前項各款之辦理成果,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五、本專戶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並解繳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