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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民意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府民行字第1061205534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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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民意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府民行字第0950130560號函頒實施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府民行字第095013071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府民行字第102120147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府民行字第1061205534號函修正第三點
並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一、本要點依嘉義市民意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民意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嘉義市民
    意代 表及里長福利互助業務,其任務如下:
(一)關於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保管及應用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金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嘉義市政府(以簡稱本府)
    市長兼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工作人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協助綜理會務;其餘委員由本府民政處、行政
    處、人事處、政風處、主計處、財政稅務局、衛生局各局處主管分別
    兼任。
    前項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各委員應隨本職進退。

四、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民政處處長兼任;幹事若干人,就本府人員派
    兼之。

五、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得指派
    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