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公立學校(含幼兒園)教師(含
校長、園長)之差勤,除依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為
應本府執行管理之需要,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應依規定時間出勤,每日上班時間以八小時為原
則,並親自簽到、簽退(或刷卡等電子設備)。
所稱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係指學校組織編制內定有職稱,並報本府
核備兼職有案之教師。
第一項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各校視校務需要訂定,並報本府核備
。其出勤情形,應由專人負責管理。
三、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在規定出勤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
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但
有職務上之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
四、教師應按課程表授課,未經學校同意,不得自行調課、代課。授課時
由教務處負責查堂,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遲到,鈴響前離
開課堂者為早退,上課鈴響十分鐘後到堂授課,或下課鈴響五分鐘前
離開課堂者視為曠課。
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處抄送人事單位,並將教師遲到、早退、缺
課、曠課等情形以書面通知分別送達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五、教師(含校長、園長)請假案件,應敘明事由及前往地區或國家。
學期中請假,基於不影響教學原則,除特殊情形經校長(本府)核可外
,不得赴國外地區(含大陸地區)。因加班或假日公差之補假,應於
無課務時實施。
六、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職務(課務),由教務處調(補)課或另遴聘合格人
員代課,並依「嘉義市所屬各公立學校教師請假課務安排補充規定」
辦理。
七、教師請假、出差,應事前完成請假、出差手續。
教師請假,由學校自行核定,並列冊登記。但延長病假及因執行職務
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請公假一個月以上者,應經學校審
酌核准後報本府備查。
八、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
九、教師請事假、病假及產前假,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滿八小
時以一日計。
十、代理教師(不含按日計酬之短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
定,給假比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辦理。
十一、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因業務需要須於辦公時間外加班者,應事先簽
請校長核准,並準用「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員工加班管制要點」
規定。加班起訖時間並應分別核實辦理簽到、簽退。
十二、校(園)長請假(含出差),除特殊緊急情形外,應於三日前報經
本府核准。
前項請假程序,應以首長差假報告單(須備文號)傳真本府教育處
,並經核復後始得離開任所。
校(園)長申請一日以下之出差、公假、事假、病假、休假及加班
補休由學校自行覈實登記管理。
十三、校(園)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以非公務事由赴大陸地區,應依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
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及「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簡
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
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規定辦理。
因公務事由赴大陸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
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辦理,並於預定赴大陸地區三週前檢
附相關表件函報本府辦理。
十四、各校差勤、加班之管理,依相關法令及本補充規定辦理,如因業務
特殊需要,另訂管理規範者,應先報本府核備。
十五、本府所屬各公立學校職員之差勤,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