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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殯葬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府民治字第1021202023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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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殯葬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府民治字第1021202023號函頒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殯葬消費者權益,迅速合理解決
    殯葬消費爭議申訴案件(以下簡稱殯葬申訴案件),以落實消費爭議
    之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殯葬申訴案件之受理,原則以書表為之;申訴人如親自前來申訴者,
    應詢問申訴人基本資料、申訴事由及意旨,並填載於申訴資料表後交
    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其資料有不完整者,並請申訴人以書面或親自
    前來補充之。

三、本府民政處為本府受理殯葬申訴案件主辦單位,於接獲申訴案件後,
    對於顯非屬本府主管之殯葬消費爭議之申訴案件,錄案後逕行移送各
    該主管機關,並副知申訴人。

四、本府民政處對於所受理之殯葬申訴案件,得視案件及業務性質需要,
    簽請本府建設處工商科、行政處法制科或其他相關單位協辦,處理結
    果應彙復申訴人。

五、本府民政處受理殯葬申訴案件後,應儘速依下列方式妥為處理,並將
    處理情形通知申訴人:
(一)申訴案件尚未經殯葬服務業經營者處理者,錄案後將有關資料函轉殯
    葬服務業經營者查照處理,請其逕復申訴人及副知主辦單位,或將處
    理情形轉由主辦單位函復。
(二)申訴案件業經殯葬服務業經營者處理者,錄案後視個案性質而為左列
    之處理: 
1.申訴案件如屬法令規章之闡釋或適用問題者,依相關法令規定,函復當
  事人,其屬通案性質者,並副知葬儀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
2.申訴案件如須了解其事實和過程者,得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者提供有關資
  料研議或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者查明後逕復申訴人。
3.申訴案件如涉及有無違反殯葬相關法令或契約情事者,可依法請殯葬服
  務業經營者提供資料或派員查核或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者及申訴人前來說
  明案情。

六、本府民政處將殯葬申訴案件之處理情形函知申訴人時,應附記說明如
    申訴人認為該案件未獲妥適處理時,得為下列行為:
(一)向本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二)向本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

七、申訴案件,自申訴之日起逾越下列期限未將處理情形告知申訴人者,
    視為未獲妥適處理:
(一)企業經營者於接獲消費申訴之日起,逾越十五日者。
(二)消費者保護團體於接獲消費者申訴之日起,逾越三十日者。
(三)本府接獲消費者申訴之日起,逾越三十日者。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宜,適用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