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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推展調解行政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府民行字第1091200783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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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激勵本市推展調解工作人員士氣,發揮區調解功能,以疏減訟源,促進地方祥和,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調解工作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調解委員。
 (二)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人員。

三、調解委員獨任調解,全年調解成立案件五十件至一百九十九件者,給予市長獎之獎勵。

四、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之人員(指社會人士或有關機關、團體人員)獎勵,其規定如
    下:
   (一)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全年轉介五十件至一百十九件者給予市長獎
        之獎勵。
   (二)協同調解成立案件,全年協同調解成立四十件至八十九件者給予市長獎之獎勵。
    合於前項規定獎勵者,應擇優獎勵;獲市長獎者,並得記功一次。

五、調解委員服務年資累計滿十二年者,給予市長獎之獎勵。

六、本要點所稱全年係指一月至十二月而言,各區公所應於每年結束後二十日內分別查明調解
    案件有關資料,依擬議獎勵種類,造具獎勵名冊(如附表),報請本府核定,並報內政部
    備查。
    前項獎勵名冊填報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調解委員獨任調解成立案件,其調解書應報經管轄地方法院核定。
   (二)轉介調解案件,應由有關機關以轉介單為之。
   (三)協同調解成立案件,應於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其他關係人」欄內簽章,調解書並報經
        管轄地方法院核定者。
   (四)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以報准聘任日起算。

七、本要點所定獎勵,應利用適當集會或慶典活動公開頒獎,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公諸社會,
    予以彰顯調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