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21102190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
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第三條 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填具
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警察派出所提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
前項申請使用道路範圍,以使用慢車道為限,快車道應維持暢通
;申請使用路幅較小之巷弄者,搭棚應緊靠一側,以維持車輛通
行。
第一項 申請應由所在地警察分局審核,並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四條 申請人應保持交通順暢及確保交通安全,不得影響居住安寧,並
應於核准使用時間截止前回復原狀。
第五條 未申請或未依本辦法核准內容使用時,由所在地警察派出所責令
立即改善或回復原狀,拒不從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其
他相關法律處罰。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