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及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
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嘉義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辦理推動嘉義市(以下簡稱本
市)家庭教育等事項。
第 三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本中心
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四 條
本中心依法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二、家庭教育研究發展事項。
三、市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
四、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第 五 條
本中心置組長、組員、佐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 六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或本中心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
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或本中心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五條所列順序代理。
主任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