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收費標準
101年08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11101397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人向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核發土地使用
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以下簡稱本證明書)時,每
筆地號收新臺幣五十元整,同一申請案件每加發乙份證明
書,加收新臺幣三十元整。
第三條 申請人自行檢附原比例尺地籍圖謄本正本與土地登記簿謄
本(須三個月內申請之謄本),每筆地號收新臺幣三十元
整,同一申請案件每加發乙份證明書,加收新臺幣三十元
整。
第四條 申請人如遺失本證明書,向本府申請補發時,應於原申請
日期起十日內向本府提出,每份證明書收取新臺幣三十元
整,逾期應重新申請。
第五條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司法機關因公務需要,得免收取費
用。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