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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101年08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11101397號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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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收費標準

101年08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11101397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人向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核發土地使用
       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以下簡稱本證明書)時,每
       筆地號收新臺幣五十元整,同一申請案件每加發乙份證明
       書,加收新臺幣三十元整。

第三條 申請人自行檢附原比例尺地籍圖謄本正本與土地登記簿謄
       本(須三個月內申請之謄本),每筆地號收新臺幣三十元
       整,同一申請案件每加發乙份證明書,加收新臺幣三十元
       整。

第四條 申請人如遺失本證明書,向本府申請補發時,應於原申請
       日期起十日內向本府提出,每份證明書收取新臺幣三十元
       整,逾期應重新申請。

第五條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司法機關因公務需要,得免收取費
       用。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