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收費標準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 (以下簡稱攤(鋪)位) 使用費
收費標準,計算如下:
一、當期土地公告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加市場建築物當年
房屋課稅現值乘以百分之十後之數額除以攤(鋪)位總樓
地板面積(平方公尺),為每單位面積(平方公尺)全年使
用費基本數額。
二、每單位面積(平方公尺)全年使用費基本數額除以十二,
為每單位面積(平方公尺)每月使用費基本數額。
三、每單位面積(平方公尺)每月使用費基本數額乘以攤(鋪)
位實際面積再乘以攤(鋪)位使用費調整權數,為各攤(
鋪)位每月應繳納之使用費金額。
四、攤(鋪)位使用費調整權數依下列方式定之:
(一)按樓層調整權數:
1.一樓為一。
2.二樓為零點五。
(二)位置權數按各市場攤(鋪)位優劣勢位置調整。
第三條 各公有零售市場依市場營運狀況得專案簽准核定使用費。
第四條 攤(鋪)位使用人屆期未繳納第二條使用費者,公有市場之
主管機關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
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徵收百分之
十五滯納金外,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應納之使用費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至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並依規費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