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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辦理新領使用執照建築物之複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府都違字第1032601313號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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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辦理新領使用執照建築物之複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府都違字第1032601313號函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遏止起造人於領得使用執照後
    興建違章建築,需加強領照後複查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辦單位為本府都市發展處違建管理科。
三、本府建管單位於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時,同時應將執照影本、
    竣工圖副本(含平面、立面圖)及竣工相片,彙送乙份至複查
    作業主辦單位。
四、主辦單位應於收到使用執照影本日起二至六個月內,不定期派
    員至現場複查,其複查次數不得少於二次。
五、辦理現場複查時,應拍照存檔,如發現有二次施工情事,除依
    法要求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外,並應於改善完成後三個月內派
    員巡查。
六、已於期限內複查完成之案件,如有接獲檢舉、查報二次施工情
    事時,仍得依嘉義市施工中之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規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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