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有效處理
人民陳情案件,維護民眾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除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嘉義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要點」暨「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
規定者外,悉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
、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言詞、線上等方式向主管
機關(單位)提出陳情。
四、陳情案件受理方式:
(一)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為之,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
姓名及聯絡方式。由總收文分文後,依業務性質分送權責單位辦理。
(二)人民親至本局陳情者,由各業務單位將所陳述事項,填妥「人民陳情案件陳
述紀錄表」(如附表1),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請其簽名或蓋章,
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後交由總收文單位分文後,依業務性質
分送權責單位辦理。
(三)民眾以電話方式陳情時,承辦單位應將陳情人姓名、地址、電話及陳訴內容
詳予記錄並依前款規定辦理,未留基本資料者,仍應受理並處理以備查考,
但無須函復陳情人。
(四)經由其他機關(單位)函轉陳情案件。
五、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如:檢舉、控訴…),應予保密。
六、答覆人民陳情案件(含市政府交付列管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
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覆陳情人,並副知列管單位。
七、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期限如下:
(一)線上陳情、電話陳情,自收文後次日起處理期限五個工作日,如案情複雜需
請示上級機關釋復或等待陳情人補陳致無法依限辦結者,應先行上網函復(
電話陳情者以電話告知)辦理情形,並將續辦情形告知陳情人及列管單位。
(二)一般書面陳情書處理期限為十五個工作日。
(三)內容為稅務檢舉、違章漏稅,除簡易案件外,因案情複雜及較需費時處理者
,依據財政部頒訂「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
,於期限內辦結。
以上經市政府列管案件,依其所訂預定完成日期辦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
時,應先行將辦理情形及延期理由告知陳請人及列管單位,並於案件處理完成
後,函復陳情人及副知列管單位註銷管制。
八、陳情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接獲案件如認分文有誤時,應於八小時內退回分文單位改分,如權責未清,應
簽註意見陳請核示,避免延誤公文時效;線上電子陳情案件應先行上網回復陳
情人辦理(改分文)情形。
(二)案情特殊複雜或需詳加調查無法於期限內辦結之案件,應個案簽辦展延期限;
線上陳情案件應先行上網回復陳情人辦理情形,於辦畢後再上網回復後續辦理
情形。
(三)陳情案件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如陳情人留有聯絡電話,應主動電話連繫或
書面通知陳情人補陳,以免因未能完整答覆而致陳情人再度陳情。
(四)內容涉及私權事項而非行政機關之權責者,應婉轉建議陳情人逕向當地調解委
員會聲請協調解決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五)陳情內容非本局業務權責者,受文單位應函轉主管機關處理,除副知陳情人及
列管單位視同結案外,應於函稿及公文右上角加蓋「交付列管案件」戳記,以
提醒受文機關注意列入管制,俾強化連繫作業及避免陳情人再次催辦。
(六)因法令適用疑義請示上級或相關權責機關之案件,應先行回復告知陳情人辦理
情形;若該案久未受回復時,承辦單位應持續追蹤及負責稽催,以免久懸不辦
,俟釋復並答覆陳情人後始為結案。
(七)受法令、機密或政策之限制而無法辦理者,應說明法令依據、條文及無法辦理
之理由,回復陳情人。
(八)陳情案件回復方式應避免公文用語,並儘量親切、口語化。
九、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辦單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簽准不予處理,並副知列管單位銷案: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住址、電子郵件地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兩次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四)其他經核定免予處理者。
十、陳情人因不諳法令規定而一再陳情,可輔以電話或當面協談溝通,俾讓陳情人
瞭解詳情。協談時,承辦單位應依稅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函復陳情人時,應檢附本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
查表」(附表2),以了解民眾之滿意度及其需求,其調查表回函由納稅服
務科作為本局為民服務改進之參考目標。
十二、承辦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時,如其案情內容足以俾利一般民眾對稅務法規
之了解及適用,應簽辦作成案例(附表3)並登錄本局網站供民眾參酌。
十三、受理之陳情案件,列管單位應由專人登錄列管作業追蹤管制。由市政府管制
稽催交付列管之陳情案件,則依據「嘉義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第十二點規定辦理,如有特殊績效者得專案簽辦敘獎;如逾期遲延經本局
及市政府稽催仍未處理者,則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將依情節輕重懲處。
十四、對於民眾陳情內容經常出現之業務缺失或未盡理想部分,承辦單位應研擬檢
討改善之措施。
十五、本要點奉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