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不違反市有公用不動產(以下
簡稱市有不動產)原定用途情形下,為促進市有不動產有效利
用、增加收益,積極落實市有不動產有效利用太陽能發電,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辦理本要點相關事項,分配各機關權責如下:
(一)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負責標租人資格審查
、標租程序、履約管理及續租程序,並收繳權利金、逾期違
約金及履約保證金作業。
(二)本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局):提供可標租之市有不動
產候選清冊。
(三)本府都市發展處(以下簡稱都發處):審查市有不動產候選
清冊建築物之標租條件。
(四)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提供本府所屬學校可標租
之市有不動產候選清冊。
三、本府就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所有(管理)之市有不動產,以
標租方式提供予他人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
前項標租之市有不動產,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影響原定用途。
(二)不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
(三)未來使用年限達二十年以上。
(四)不得違反嘉義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民法、建築法規、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臺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及其他法令之
規定。
四、標租人資格限制:
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含)以上,負
債不得大於實收資本額四倍以上,且營業項目登記需有乙級以上電
器承裝業(E60101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
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至少包含一項。
外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
之限制。
大陸地區之公司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
五、標租程序:
環保局應先洽由稅務局、教育處統計得供標租之市有不動產,並經
都發處審查通過後,辦理公告標租,並於招標文件中要求標租人應
規劃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之最低系統設置容量。
權利金百分比最低應為百分之五;標租系統設置容量及權利金百分
比之數值須填寫至小數點後一位。
六、權利金計算方式:
權利金為售電收入(元)乘以權利金百分比(%)。
前項售電收入應由承租人每月向臺灣電力公司申請回售電價總收入
之證明,以計算每期總發電售出所得價款。
七、權利金繳納方式:
(一)每年分兩期繳納。
(二)權利金應於合約生效日起算。承租人應於每年的一月一日至
三十一日與七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期間內,依本要點第六點製
作前一年七月至十二月與該年一月至六月權利金繳納明細表
並經會計師簽章後送達本府。
(三)本府於收到權利金繳納明細表後,開立繳款通知單予承租人
,承租人應於繳款期限內至指定處所繳納該期權利金。承租
人未收到繳款通知單者,應主動洽本府補單繳納。未主動補
單且未依所定期限繳納該期權利金者,視為可歸責於承租人
。
(四)承租人於承租期間內地址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府更正
,如未通知致未收受繳款通知單,且未依所定期限繳納該期
權利金者,視為可歸責於承租人。
八、逾期違約金之計算:
每期權利金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逾期繳納者,應加收逾期違
約金。
每期權利金逾期時,應依下列各款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繳納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四。
(三)逾期繳納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八。
(四)逾期繳納三個月以上者,一律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十。
本府依前項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後,應開立逾期違約金繳款單予承
租人,承租人應於繳款期限內至指定處所繳納。
九、履約保證金:
本府依本要點出租市有不動產者,得規定承租人繳交履約保證金,
並於契約內明訂繳納金額與方式。契約關係消滅後,查無承租人待
解決事項時,於承租人將承租不動產回復原狀並交還本府後三十日
內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
本府於承租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沒收履約保證金,如受有損害
,並得請求賠償。
(一)使用行為違反契約者。
(二)使用行為違反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終止契約者。
(四)契約關係消滅時,未將不動產回復原狀交還予本府者。
十、租賃期間及續租條件:
本府依本要點約定之租賃期間以不逾十年為原則,租賃期間超過十
年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程序辦理。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未重大違反契約者,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
向本府提出續租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視為無意續租。承租人未辦
理續約仍繼續使用,應繳納前一年度權利金一點五倍之使用補償金
。
本府辦理續租申請時,除需通知不動產管理機關(單位)表示意見
外,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續租年限:自原租賃期間屆滿次日起算不超過十年,最終合
約期限並不得逾廠商與臺灣電力公司簽訂躉購契約期限。
(二)如同意續租,權利金之計算,依原契約權利金百分比為原則
,重新計算權利金,以作為續租條件。
十一、履約管理:
承租人應於申請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再生能源發電設
備同意備案前,填妥租賃標的清單設置容量及設置面積,並經不動
產管理機關(單位)同意用印後,將該清單一式七份行文至本府審
核。由承租人、本府各執一份,餘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稅務局、都
發處及教育處存執。
前項租賃標的清單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市有不動產管理機關(單位)及聯絡窗口。
(二)建物現況。
(三)設置地址。
(四)設置容量。
(五)設置建築物之坐落地號。
(六)設置建築物之建號。
(七)設置面積。
(八)其他經本府認為應載明之事項。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逕行終止契約:
(一)政府實施國家政策、舉辦公共事業或公務需要者。
(二)承租人使用行為違反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承租人使用行為違反契約者。
(四)權利金逾期達四個月,經催告承租人限期繳納仍未繳納者。
十三、契約因解除、終止或租期屆滿未獲續租時,承租人應於事由發
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自行拆除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未拆除者,
視同拋棄該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並由本府自行處理,
所生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十四、不動產管理機關(單位)權責及業務:
(一)不定期派員檢查承租人使用情形,並保持市有不動產之約定使
用收益狀態。
(二)善盡監督之職責,發現被占用或有違租賃契約相關規定之情事
,不動產管理機關(單位)應立即或通報處理。
(三)配合本府派員至該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地點巡查。
(四)配合本府辦理教學觀摩或其他因公務使用。
十五、本府為鼓勵不動產管理機關(單位)提供場址設置太陽光電系
統,不動產管理機關(單位)得於編列下年度預算時,以上一
年度年租金實收數之百分之五十編列獎勵金。但嘉義市果菜市
場股份有限公司案場自一百一十年度起適用本項規定。
前項獎勵金得使用範圍包含教育宣導、節能減碳改善工程、公
有財產修繕或其他經管理機關(單位)認為顯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