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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府授衛醫字第0995101526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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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府授衛醫字第0995101526號函頒生效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醫師懲戒事宜,依據醫師懲
    戒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設嘉義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掌理醫師法第二十五條所定各項醫師懲戒事宜。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衛生局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不具民意代表身份之醫學專家(含醫師、中
    醫師、牙醫師)、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
    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市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
    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至三人,由本府衛生局派員兼任之
    ,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六、本委員會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並為
    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委員會開會之議事規則,法規無特別規定時,準用內政部所頒會議
    規範。


八、醫師懲戒委員會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全部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
    ;決議時,應有全部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在場,始得進行表決;表決時
    ,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為通過。但廢止醫師執照或醫師證書
    者,應有全部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三分之二在場始得決議,決議
    時,應有三分之二委員同意始為通過。
    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自行迴避或被聲請迴避之情事,其人數不列入
    前項人數之計算。


九、本委員會之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