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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列管案件管制考核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107年2月14日嘉市消行字第1070050765號
法規體系: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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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消防局列管案件管制考核作業規定

一、嘉義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重賞重罰原則,實質
    提昇管考及獎勵作業公平性,考量兼顧列管進度及施工品質,
    並加強推動追蹤列管施政計畫,爰依據嘉義市政府函頒「嘉義
    市政府列管計畫管制考核作業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列管案件項目:
(一)年度施政個案計畫。
(二)中央補助重大專案計畫。
(三)市長重要指示或交辦事項。
(四)市政各項會議主席裁定事項必須貫徹實施者。
(五)預算經費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含工程、單價標(開口契約)
    、委託規劃、勞務採購及用地徵收案等】。
(六)其他為貫徹政策要求之重大事項。
三、本局計畫工程案如未列入市府列管案件者,業務單位仍應簽會
    研考人員追蹤控管進度,如進度落後以致補助款被中央刪減或
    撤銷、收回,應依中央相關規定簽辦懲處。
四、選項列管:
(一)本局各單位應於預算核定後,於下年度1月10日前提出下年度符
    合府列管條件之項目總表及計畫管制表送研考單位彙整(如附件
    一),作為執行及管制依據。
(二)凡屬交辦案件及年度中新增施政計畫項目,達市府列管條件者,
    依本規定於5日內主動提報相關表報資料送研考單位提報市府智
    慧科技處辦理管制作業。
五、列管案件(計畫)執行之管制:
(一)本局年度預算應於每年度4月30日前完成第一次發包決標,如未能
    依限辦理,須敘明原由並檢附相關公文及簽呈等佐證資料,於當年
    度4月30日前會知市府智慧科技處並上簽市府一層核可,如未依限
    辦理,專案簽辦懲處。
(二)中央補助經費案,須檢附中央部會核定公文影本,並確依中央訂定
    計畫期程填報列管進度,執行期間因進度落後,須獲中央部會同意
    ,始得據以調整列管進度。如接獲中央函文同意調整期程或因執行
    不力致補助款被刪減或撤銷、收回之公文,請務必於文到7日內主動
    會知市府智慧科技處。
(三)排水疏濬工程之性質特殊,請自行研擬調整工作時程,力求於防
    汛期前完工。
(四)災後復建工程經費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案件之規劃設計,應依公
    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
    並於每年度4月30日前完成當年度規劃設計開口契約之簽訂。
(五)除依管考作業有關規定辦理外,研考單位按月將各項列管計畫進
    度表簽陳局長核閱。進度落後者,主辦單位應立即檢討,並由該
    業務主管於主管會報中說明落後原因、研提具體因應對策及預定
    可能趕上進度之期限,落後幅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得由承辦
    科長及承辦人列席會議說明。若未能依照預定進度趕上進度,且
    持續落後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者,研考單位可予查證稽催,實質
    管考。
(六)因業務需要,為促使列管案件實際進度與預定進度期程相符,研
    考單位得隨時派員前往執行單位實施資料蒐集或追蹤查證,必要
    時主動協助或聯繫解決所面臨之困境,並得前往實地勘查,執行
    單位應主動提供相關資料,並充份合作,不得藉故拒絕。
(七)工程品質依「嘉義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相關規定辦理,工
    程查核分數列入年終考核敘獎標準。
(八)跨年度執行部分除經市府專案核定者外,應分年編列預算,以提
    昇執行率,並於結案後併入年終考核。
六、年終考評:
(一)年度結束後由市府智慧科技處就上年度結案之列管案件,依據獎懲
    標準表(如附表)提列獎懲建議,奉市長決行後辦理獎懲作業。
(二)因進度落後而申請調整進度二次以上者,不予獎勵。
(三)列管計畫工程案已實施專案(上級單位)考核並予獎懲者,不再重
    覆辦理。
(四)各計畫工程案主辦人員辦理該列管工程期間,未達列管期程百分
    之五十者,不予獎勵。
(五)工程查核案件成績未達77分以上者,不予獎勵;查核2次以上,以
    平均值四捨五入取至整數列計。
(六)年度中配合向中央爭取補助計畫,如屬配合市府政策並為減少市
    庫負擔等事由,執行時程緊迫,致無法符合中央管制進度要求或
    經費執行不力,造成補助款預算被刪減或撤銷、收回者,結案後
    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參酌列管獎懲標準,另專案簽辦考核。
(七)同時辦理兩項以上列管案者,得採功過相抵方式辦理獎懲。
(八)負責報表資料彙總及催辦之單位研考人員,累計達八個月以上者
    ,併於年終考核時敘獎。
七、各施政計畫主辦單位應依核定之作業計畫貫徹執行,如符合下列
    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得申請撤銷管制之條件者不在此限: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受列管單位(執行單位)申請調整作業:
1.政策或情勢變更,必須修正計畫者。
2.單位任務變更或編併裁撤,影響計畫執行者。
3.相關計畫已奉核定修正在案者。
4.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者。
5.原定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必須修正計畫者。
6.遭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者
  。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包括:
(1)因民意機關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所列預算
   無法據以執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者。
(2)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須調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或須
   協調解決紛爭,致進度落後者。
(3)執行單位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機關未能在規定作
   業期間核發核准文件,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4)因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事由,經招標未決,進度落後者。
(5)採購事宜因涉限未能配合,致進度落後者。
(6)因天候、他案工程施工影響、工程基地有不可歸責於監造或施工
   廠商等因素,須立即配合停工處理或辦理變更設計等作業,使工
   程進度無法推動,致進度落後者。
7.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事由,經上級裁定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受列管單位(執行單位)申請撤銷列管
    :
1.單一計畫改為數個計畫,或數個計畫併案列管者。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終止契約或停止辦理者。
3.機關或單位裁撤、編併或任務變更,原列管計畫無法實施者。
4.原奉核之經費遭刪除或資源條件消失致無法辦理者。
5.相關計畫已奉核定,必須停止辦理者。
九、列管案件如需申請調整或撤銷列管,由執行單位填報申請表單(如附
    件二、三)敘明原由並檢附相關公文及簽呈等佐證資料,會知市府智
    慧科技處並上簽市府一層核可,奉核後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