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嘉義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作業,爰依據消防機關外勤
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108年10月14日內台內消字第1080824152號函修正)暨消防勤務
實施要點(107年12月12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1070824887號函修正)訂定本計畫。
二、超勤加班費非固定津貼,其支領對象、支給原則及超勤時數核計,應依本計畫辦理,從嚴審核
、核實發給。有冒領或審查不實者,依法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支給對象:
本局之消防人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一)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且實際執行外勤勤務之消防人員。
(二)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消防人員,經各級主官(管)核定,依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帶)
勤或經指派實際執行外勤勤務者。
(三)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副主官(管)。
四、支給原則:
(一)超勤時數依勤務輪值表排定計算,每人每日以八小時為上限﹝本局支領危險職務加給表二
級之內勤人員除本計畫第六點(二)之情形外,每人每日以六小時為上限﹞,並不得超過行
政院核定之最高金額壹萬柒仟元,視預算編列情形核發。
(二)每小時支給數額,按行政院核定加班費標準辦理 (非主官按月支薪俸加專業加給二項主管
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合除以二四○)。
五、執勤時間:
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
務交接時間,由本局視勤務及人力情形定之。
六、超勤時數核計方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超勤:
1.依勤務分配表執行防災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搶救演練、值班、裝備器材
保養、待命服勤及其他臨時派遣等勤務,每日超過八小時(外宿日超過六小時)或每週超過
四十小時之時數。
2.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消防人員,以在規定辦公時間外,實際出勤執行或依督導勤務分
配表督導外勤勤務之時數。
3.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正副主官(管),以在規定辦公時間外,備勤、督導勤務或帶班
執行勤務之時數。
(二) 下列情形得按實際超勤時數核支:
1.因特殊狀況經核定停止輪休或外宿者。
2.於放假之國定紀念日、民俗節日、其他放假日、停止辦公日執勤者。
3.執勤中或因特殊狀況奉命延長服勤時間處理救災、救護或其他臨時派遣之勤務者。
(三)超勤時數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不予計算;不同時段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
不得合併計算。
七、作業規定:
(一)超勤加班費之核支應依據勤務分配表、督導勤務分配表、消防人員出入登記簿、工作紀錄
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出勤資料核計超勤時數,並依各單位核發程序核支,其分工如下:
1.災害搶救科:審查勤務項目及勤務編配。
2.救災救護指揮科:審查勤務執行有無落實及確實。
3.人事室:審查有無依本執行計畫規定審核加班時數、時薪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4.會計室:印領清冊之審核及經費之控制。
5.各級主官(管)負責查(審)核之全責。
(二)超勤加班費由各分隊於次月五日前報本局核給,並應附具印領清冊及相關出勤資料;逾期造
報者,列下月再核辦。
八、消防人員超時服勤支領超勤加班費後之賸餘時數,本局得予以行政獎勵,敘獎標準如下:
(一)每半年累計總時數未滿五十小時者,併年終考績(核)參考。
(二)每半年累計總時數滿五十小時以上,未滿一百小時者,嘉獎一次。
(三)每半累計時數達一百小時未滿一百五十小時者,給予嘉獎二次。
(四)每半年累計總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記功一次。
九、注意事項:
(一)本局除各(大)分隊外勤人員外,其餘人員報支超勤加班費人員,一律至救災救護指揮科辦
理簽到、退作業。
(二)本局除各(大)分隊外勤人員外,經指派實際執行外勤勤務者,執勤地點設有簽到、退簿並有
紀錄時間可稽者外,得免至救災救護指揮科辦理簽到、退作業。
(三)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消防人員,應事先報經各級主官(管)批核,但為因應緊急狀況
無法事先報准者,應於事件結束後三日內經各級主官(管)批核。
十、超勤加班費之支給,務求確實,各單位主管應負責查核,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或檢舉有不實情
事,除依法嚴懲當事人外,並追繳已核發之超勤加班費款項,其主管視情節輕重受連帶處分。
十一、超勤加班費所需經費由本局循預算程序,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