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97年8月6日消署預字第09705006781號函發『97年7月31日會審勘業務透明化
具體措施研商會議紀錄』辦理。
二、申請時機及資格:
(一)申請時機:如有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或消防安全檢查發生異議
,無法取得共識時。
(二)申請資格:場所起造人、負責人或其委託消防專技人員。
三、仲裁機制成員:
本局業務科長召集爭議案件申請人、消防專技人員、相關公(協)會代表及
承辦人會同協議。
四、申請仲裁機制程序與時程:
申請人應於爭議個案發生後二日(不含例假日)內,至本局網站-表單下載-
災害預防科處下載預防爭議個案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本局應於受理當
日起七日內將仲裁結果通知申請人,仲裁函復書格式如附件二。倘無法取得
共識時,得函請內政部消防署釋示。爭議個案將作成紀錄,並建立案例彙編
,作業流程如附件三。
五、本作業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