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人民團體(以下簡稱社團)積極參與協助災害防救工
作,健全組織運作強化救援機能,特訂本要點,充實社團救災裝備器材,提昇協勤能力,以
有效達成民力運用,統合民間救災資源之目的。
二、補助對象及標準
經嘉義市政府核准立案,組織健全,會務財務運作正常,以颱風、水災、地震或火災等災害
防救為主要任務,最近1年內有協助本市執行災害預防或應變紀錄,自評表經本局依「內政部
民間救難團體初評基準表」評核,成績達70分以上之社團。
三、補助經費
每社團每年度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為限(租賃上限為新臺幣5萬元)。
四、申請補助經費項目及用途
以救災裝備器材、車輛及租賃場所(放置裝備器材)等相關項目為限。
五、申請應備文件、核定程序及經費請撥
(一)自評表、申請函(如附件1)、購置裝備器材計畫書(如附件2)、經費補助金融單位出具之自籌
款證明及住宅租賃契約書(若無此項無需檢附)。。
(二)所稱社團組織健全,會務財務運作正常者,應檢附去年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經報
嘉義市政府核備(查)後之公文影本。
(三)社團申請本經費補助案,經本局核定補助金額後,函送「經費補助核定表」(如附件3)通知社
團檢送收據(如附件4)報本局核撥經費。
六、申請時間
於每年7月31日前提出申請,如逾期未提出者概不受理。
七、支出憑證處理、核銷程序及成果陳報
受補助之社團應於計畫結束後30日內,以函文(如附件5)檢附原始支出憑證(自籌款部分之支出
憑證得以影本)、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7)、購置裝備器材計畫書及照片4張以上等相關資料
報本局核銷;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照數繳回。
八、督導考核及其他規定事項
(一)社團於年度內未依法規、章程規定召開各種法定會議,並報嘉義市政府備查者或會務、財務不
健全者,均不予補助。
(二)計畫案不得重複向本局或其他機關、團體提出申請經費補助,同一案件向多機關申請者,應列
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金額送各承辦單位嚴加審核。如有隱匿不
實或造假情事,本局除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 本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資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並查詢有無
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
(四)去年度未依原報計畫辦理購置、未依規定提報購置成果資料、補助成效不佳、未依核定補助項
目支用、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有虛報、浮報等不實報支情事者或違反本作業規定者,本
局除依規定予以限期追繳補助款項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之社團停止補(捐)
助一年至五年,亦不層轉任何機關之經費申請補助。
(五)申請計畫均應依本要點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齊各證明資料表件,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六)原訂計畫因故展期或變更原訂計畫者,應於預訂購置日期前10天函報本局核備方可辦理,否則
應繳回該補助款;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應予繳回。
(七)受補(捐)助之社團除應指定專責窗口配合本局補助裝備器材考核作業外,申請支付款項時,
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本要點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