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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違規車輛拖吊保管場僱用人員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103年04月16日府授警交字第1035101545號
法規體系: 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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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違規車輛拖吊保管場僱用人員管理要點
103年04月16日府授警交字第1035101545號
一、為健全本市違規車輛拖吊保管場(以下簡稱本場)員工之管理運
    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僱用程序:
(一)僱用人員以公開甄審方式,經甄試及格人員,依成績建立候用 
      名冊,按所需員額依序辦理僱用。
(二)經錄用即簽訂契約(附件1),1年1聘,凡在職期間無違反本
      要點6所列情事之ㄧ者,得訂定契約繼續僱用。
(三)僱用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2.無不良嗜好,能刻苦耐勞,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3.需具有職業大貨車駕照。
(四)應徵僱用人員,應繳驗下列證件:
     1.國民身分證(審驗後發還)。
     2.最近2吋半身相片3張。
三、工作職掌:
(一)司機:
     1.執行拖吊駕駛工作。
     2.拖吊時協助掛車。
     3.拖吊車清洗維護、定期保養及損壞報修。
     4.每日填寫拖吊車行駛里程表。   
(二)技工:
     1.拖吊時負責掛車。
     2.協助司機指揮倒車安全。
     3.協助車輛清洗維護及保養。
     4.協助現場照相、地面書寫文字。
     5.協助拖吊車輛已損壞部位之拍照存證。
     6.其他交辦事項。
(三)管理員:
     1.本場車輛進出場管制與登記。
     2.拖吊車輛點收保管。
     3.受理違規人繳款及發還車輛。
     4.本場車輛交接保管。
     5.其他交辦事項。
(四)工友:
     1.負責本場內、外環境清潔整理。
     2.協助本場車輛進出管制與登記。
     3.其他交辦事項。
四、工作時間:
(一)本場僱用人員依勤務分配表執勤,其勤務基準表奉上級核可後
      實施。
(二)臨時性勤務依主管派遣執勤。
(三)上、下班依勤務分配表簽出、簽入,遲到、早退,超過20分鐘
      以曠職論,每月合併累次達2次者,視為曠職1日,曠職人員
      依曠職天數扣薪。
五、員工給假規定:
(一)假日:
     1.每星期輪休1天,依勤務分配表為之。
     2.國定假日依勤務分配表執勤。
     3.國定假日執勤人員以請領加班費或補休為之。
     4.輪休當日如遇國定假日者,補休1日。
     5.補休者經主管核准為之。
(二)請假:
     1.事、病假1年合計准給7日,凡到職未滿1年者,案到職月數
       比例計算。
     2.婚假1星期。
     3.父母、配偶及配偶之父母死亡者,喪假1星期。
     4.祖父母、外祖父母及配偶祖父母死亡者,喪假3日。
     5.凡請以上各項之假逾限時,均按日扣除報酬,扣除報酬之日數
       逾約僱期限12分之1者,應即解僱。
     6.公假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之規定辦理。
     7.凡在本場繼續服務滿1年者(以契約年度計算),自翌年起每
       年給予慰勞假7日,自第4年起每年給予慰勞假14日。
     8.事假應於前2日提出申請核准後方得離開工作崗位,凡未辦妥
       請假手續擅離職守者,一律以曠職論,並扣薪1日。
     9.請病假除當日報備核准外,並應提繳公立醫院或財團法人醫院
       診斷書予以銷假,未依規定辦理銷假者一律以曠職論,並扣薪
       1日。
六、僱用人員如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予解僱:
(一)凡年滿65歲者。
(二)精神耗弱或體力不堪工作者。
(三)一個月內曠職達2日或全年曠職達6日者。
(四)工作怠忽,經輔導不聽者。
(五)執勤態度惡劣、行為粗暴或不檢,有損團體榮譽者。
(六)徇情失職或擅離職守,情節重大者。
(七)違抗命令、不服從輔導、指揮者。
(八)造謠生事、匿名控告詆毀長官、同事或破壞團體事實者。
(九)執行勤務、業務、畏難規避或推諉誤事者。
(十)觸犯刑案移送法辦情節重大者。
(十一)酗酒滋事或涉足不正當場所情節重大者。
(十二)其他具體事實有損團體榮譽者。
七、待遇:
(一)支薪依收支對列方式編列預算執行。
(二)薪酬按月支單一薪俸核給,並以同工同酬方式支領。
(三)本場收支無法對列(入不敷出)時,即予減薪或解僱
(四)調薪比照全國軍公教員工調薪方案辦理。
(五)加班費每人每日以4小時、每月以40小時為限;超過時數不得
      請領加班費或補休。
(六)待命服勤時數折半計算請領加班費。
八、福利:
(一)比照公務員發給年終獎金。
(二)發給工作服。
(三)發給績效獎金。
(四)發給福利社購買證。
九、辭職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並應繳回本場公物,點交
    清楚,辦妥離職手續後方得離職。
十、本管理要點經核定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隨時增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