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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第1102404487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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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因公出國案件經費之執行與控管及提升因公出國考察之
    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非營業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因公派
    員出國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非營業特種基金,不包括校務基金。

三、本要點所稱因公出國案件,指由政府公務預算支應或核給公假之出國案件。

四、因公出國案件處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選人員由本府民政處辦理。
   (二)教師(含校長)由本府教育處辦理。
   (三)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由本府人事處辦理。

五、為辦理年度因公出國工作計畫先期審查作業,本府應設因公出國工作計畫審查小組(以下簡
    稱審查小組)負責審核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出國工作計畫案。
    審查小組成員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民政處處長、教育處處長、
    智慧科技處處長、主計處處長、人事處處長及財政稅務局局長擔任。審查方式得以書面或召
    開會議辦理。

六、因公出國工作計畫應依下列原則,於年度概算編製前三個月內編擬,陳報本府配合年度施政
    計畫及市政發展需要,經審查小組審核,並陳報市長核定;所需經費再依程序列入年度預算
    支應,執行時依國外差旅費標準核實支給:
   (一)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
   (二)有益本市整體利益或拓展市政達成長遠目標之考察、訪問與觀摩。
   (三)前往考察國家應具優越特色且足資借鏡之處。
   (四)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考察內容軟、硬
         體兼顧,除有特殊情形需要外,不宜過度偏重硬體建設考察。
   (五)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有關出國工作計畫之審查,依第四點之規定,按擬出國人員類別或性質,分由本府民政處、
    教育處及人事處依權責處理之。

七、凡未報經本府審核列入年度出國工作計畫,而須由市庫負擔其費用之臨時出國案件,以確
    屬業務急切需要且經專案簽報本府核准者為限;其所需經費,應在國外旅費項下支應。但
    國外旅費確有不足時,得在年度相關經費項下調整支應。

八、各機關學校及基金以工程管理費、補助費或委辦費等為財源支應派員出國所需費用者,均
    應報經主管機關從嚴核定後,提報出國計畫。
    各機關學校及基金不得接受由其補(捐)助或委辦之機關、學校、團體、個人負擔所屬職
    員出國所需費用。

九、因公派員出國,成員應力求精簡,出國人數不宜過多,除執行因公考察業務相關人員,其
    餘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應參加。
    眷屬除基於國際禮儀得隨團參加外,以不隨團參加為宜,如自費隨團參加,應以不影響公
    務考察為原則。

十、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行程及內容應事先妥適安排,並核實出國時程。出國考察應秉持「出
    國上班」之態度,出國日數應核實編列。

十一、各機關公教人員如有下列情形,除確為應業務所急需且不影響各該程序之進行,或依其
      案情顯無規避執行之虞,且均未受限制出境者外,不得申請出國:
     (1)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者。
     (2)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調查中或在司法機關偵辦審判中或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尚
          未結案或尚未確定者。
      已核准出國人員尚未出國前,遇有前項各款情事者,由服務機關收繳其入出境許可證件,
      送內政部移民署註銷出國;如未能收繳者,應報由權責機關函請該署管制出境。

十二、各機關公教人員經中央或國內其他機關借調赴國外擔任技術援助、顧問或其他工作者,
      如經服務機關同意,得報由本府核轉,其期間以二年為限,如因業務特殊需要得延長
      一年。出國期間准予留職停薪。另基於國家政策需要,經奉派國外工作,並須帶職帶
      薪者,得依中央之規定辦理。

十三、因公申請出國案件,應檢附出國案件請示單、預定行程表、及相關邀請書函、證明文件
     (含中譯本)各一份。如經費由各機關負擔者,應另檢附經費預算表一份。

十四、凡奉核定出國人員,應按核定期程出、返國,如有特殊事故變更或取消者,應事先檢附
      證明文件報由權責機關核備。未經核准擅自出國或無正當理由變更出國行程、任務、目
      的或拒不回國或因業務需要通知提前返國未依期限辦理者, 由服務機關學校視其情節
      輕重依有關規定議處。
      核定之因公出國案件,嗣後經核准退休、資遣、辭職、依法免職、解聘(僱)等變更身
      分為非公教人員者,服務機關學校應即註銷出國案件,並副知本府。

十五、本府各單位一級主管、副主管暨所屬機關首長與副首長(幕僚長)不宜申請於同一期間
      出國。
      機關(學校)首長申請出國,其奉准出國期間之職務代理人應由上一級機關併案予以核
      定。

十六、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得依業務需要及實際情形,依據相關法令,參照本要點規定辦
      理。
      各機關學校不宜派遣技工(駕駛、工友)等人員出國考察。

十七、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除依相關法令及本要點規定辦理者外,得
      依業務需要另訂處理注意事項。

十八、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訓練進修、參加會議或訪問等,應先作周詳計畫。其所派人員
      應配合業務需要,並就專長、知能及外語能力等方面從嚴審核遴選。

十九、公務人員出國進修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規定辦理。

二十、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人員,應於返國後三個月內,提報出國報告送本府智慧科技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