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第七點訂定本要點。
二、嘉義市西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增進調解業務績效,鼓
勵委員積極化解民眾之紛爭、達疏減訟源之效,並有效運用獎勵
金補助款,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獎勵金係指法務部對本所調解業務獎勵之經費。
四、調解獎勵金之支用項目如附表(可支用項目一覽表)。
五、本所應本於監督立場監督調解業務依相關規定及第四點支用項目
範圍,充分運用,以發揮獎勵調解之功能。
六、法務部獎勵金之應用不受會計年度核銷之限制。
七、本要點若有未臻完善處,簽請機關首長核准後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