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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東區區公所運用內政部調解獎勵金支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102.5.8嘉市東區民字第1021300515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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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鄉鎮市區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第六點訂定本要
    點。

二、嘉義市東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增進調解業務績效,
    鼓勵委員積極化解民眾紛爭、達疏減訟源之效,並有效運用獎
    勵金補助款,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獎勵金係指內政部對本所調解業務獎勵之經費。

四、調解獎勵金之支用項目如附表(可支用項目一覽表)。

五、區公所應本於監督立場監督調解業務依相關規定及第四點支用
    項目範圍,充分運用,以發揮獎勵調解之功能。

六、內政部獎勵金於年度結束後15日內,應將原始憑證造冊送府核
    銷。

七、本要點若有未臻完善處,簽請機關首長核准後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