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鄉鎮市區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第六點訂定本要
點。
二、嘉義市東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增進調解業務績效,
鼓勵委員積極化解民眾紛爭、達疏減訟源之效,並有效運用獎
勵金補助款,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獎勵金係指內政部對本所調解業務獎勵之經費。
四、調解獎勵金之支用項目如附表(可支用項目一覽表)。
五、區公所應本於監督立場監督調解業務依相關規定及第四點支用
項目範圍,充分運用,以發揮獎勵調解之功能。
六、內政部獎勵金於年度結束後15日內,應將原始憑證造冊送府核
銷。
七、本要點若有未臻完善處,簽請機關首長核准後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