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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西區區公所電子民意信箱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嘉市西區行字第1122600154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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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西區區公所電子民意信箱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102年4月18日嘉市西區行字第1022600050號
一、嘉義市西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
    民眾以網際網路建議、陳情或申訴案件(以下簡稱電子陳情案
    件),特訂立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
    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所提出
    之具體陳情。
三、電子陳情案件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及聯絡方式。所稱聯
    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四、各課室處理電子陳情案件,應本於職權以合法、合理、迅速、
    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理。
五、各課室電子陳情案件,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事
    項,悉依「嘉義市政府電子民意信箱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辦理。
六、本所電子民意信箱陳情案件,經區長核閱,收(發)文單位收
    文後,依業務性質分送權責單位辦理,研考員予以登記列管追
    蹤。
七、電子民意信箱系統之建置,應遵守相關網路使用規範及有關法
    令規章,並依發信人意願決定是否公開刊登。
八、電子陳情案件如屬檢舉、控訴性質,受理課室應予保密。
九、各課室受理電子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
    料附隨處理中之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
    公文、電子公文或其他方式答覆。
十、電子陳情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承辦單位得依分層負責權
    限規定,
    不予處理,並副知研考員登記銷案後結案:
1.無具體內容、或未具姓名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無網址或網址錯誤暨無連絡地址者。
前項第二款一再向本所或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本所得僅函知陳
情人,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為答覆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十一、電子陳情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1.內容為詢問一般性資訊或具時效性之事項,各權責單位應迅速查
  明後,上網答覆。
2.內容複雜或涉及數單位者,得邀請相關單位、陳情當事人共同研
  商協調解決:如有必要,應派員實地查訪瞭解,再將處理結果上
  網答覆。
3.內容為具建設性之批評意見,應上網簡覆答謝。
4.內容涉及私權事項而非行政機關之權責者,應上網婉轉建議陳情
  人逕向當地調解委員會聲請協調解決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5.受法令、機密或政策之限制而無法辦理者,應說明法令依據、條
  文及無法辦理之理由,婉覆陳情人。
十二、電子陳情案件,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七日,如案情複雜致無法
      依限辦結者,應先行上網函復辦理情形,並適時將續辦情形
      告知發信人及研考員。
十三、各課室處理電子陳情案件,列入公文處理成績統計及管制考
      核。
十四、各課室處理電子民意信箱收受、答覆陳情申訴案件相關檔案
      資料,應妥為保管。
十五、本作業要點本所各課室電子郵件信箱於收受民眾電子陳情案
      件時準用之。
十六、本要點奉 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