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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嘉義市政府財政處金融及菸酒管理科行政罰鍰收繳清理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107年3月15日簽奉廢止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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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財政處金融及菸酒管理科行政罰鍰收繳清理計畫 

94年2月18日簽奉實施

                                  98年3月5日簽奉修正實施
 
壹、依據「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行政罰鍰收繳作業要點」訂定之。
貳、本計畫執行標的係違反「菸酒管理法」裁罰之行政罰鍰。   
参、有關違規案件,應依法確實執行,並責由專人依序列冊入帳管理;其管
    理項目包括:處分書之年度序號、通知限繳日期、完納日期、行政救濟
    方式、移送行政執行日期及狀況。
肆、執行要點:
一、受處分人於限期內繳納完成為原則。
二、受處分人未於限期內繳納者,於期間屆滿後催繳一次,再未依限繳納者
    ,即函請稅捐單位查詢受處分人財產暨所得資料,並逕依行政執行法第
     4、11條之規定,函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受處分人住所不明無法送達之案件,函請戶政事務所查詢受處分人戶籍
    地,逕依行政程序法送達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依法提起救濟期間(經踐行訴願程序後,即得
    提起行政訴訟),得暫緩函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並視處分確定後續
    行執行。
伍、強制執行:
一、取得債權憑證之案件,應依序列冊管理,並每年定期清理查詢受處分人
    之財產暨所得資料,俾利再函送行政執行處做為強制執行之依據,以確
    保債權之履行。
二、取得債權金額之案件,應即辦理繳庫之相關程序並將收據函送行政執行
    處辦理結案。
陸、本計劃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依相關法令辦理之。
柒、本計畫自奉核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