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要點
95年1月4日府教社字第0950069558號函頒布實施
102年10月31日府教社字第1021514271號函頒布修正
一、本要點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
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三、本要點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
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
助其輔導子女及被照顧學生改善行為。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應確實掌握有
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
之分布與生活現況,並研擬推動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
之計畫。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
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得依其違規情節輕重
,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
教育課程。
(六)其他適當方式。
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
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
或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以書
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要求其參與家庭教育
諮商或輔導相關課程;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學校應即通
報主管機關。前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
進行訪視。
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稱必要協助,指學生所涉違規事件或特殊行
為已非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所能承擔,需請求醫療、衛生、社
政、警察、少年輔導等機關或機構之協助。
十、為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
受家庭教育課程,應採取適當措施,並針對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
予以鼓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