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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府教特字第1021514162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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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府教特字第0950075097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府教特字第096007583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6年12月15日府教特字第096008190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府教特字第097008158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府教特字第098000844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府教特字第0991509401號函修正第十三點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府教特字第102150050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府教特字第1021514162號函修正第五點

 

一、目的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支持婦女婚育,使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
,並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擴大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範圍
      。
(二)減輕弱勢家長經濟負擔,提升弱勢幼兒入園率。

三、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課後留園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
      並兼顧生活教育。
(二)課後留園服務採自願參加方式辦理,不得強迫。
(三)全園參與人數達十人即得開班;參與人數未達十人,且幼兒家庭
      確有需求者,應酌降收費開班。
(四)非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不得領取課後留園
      相關費用。
(五)本府得考量課後留園活動型態、品質及安全等,適度規範生師比
      。

四、實施對象
    確實需要照顧之幼兒,並須經家長同意。

五、實施時間
    學期中平日放學(下午四時三十分)後之時段及寒暑假(不含週六、
    日)。

六、開設時間
(一)各公立幼兒園應依據本要點訂定實施計畫,於每年六月十日(暑期課
    後留園)、八月十日(第一學期課後留園)及一月十日(寒假課後留園及
    第二學期課後留園)前提出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申請,經核定後,依
    相關規定辦理。
(二)教育處得鼓勵弱勢幼兒數量較多之公立幼兒園,優先辦理課後留園服
    務。

七、實施方式
(一)公立幼兒園自辦。
(二)公立幼兒園主辦,合法立案或登記之民間團體或機構協辦:
    1.由公立幼兒園辦理招生、場地安排、收費及其他相關行政等事宜。
    2.合法立案或登記之民間團體或機構辦理師資培訓、課程設計及留園
      內容編排等相關事宜。

八、課程或留園內容
    以下列課程或留園為主,惟各園得依本身條件及實際需要彈性規劃,
    並力求課程(留園)精緻化。
(一)體能
(二)參觀訪問
(三)生活輔導
(四)鄉土教學
(五)其他
九、師資來源與資格
(一)課後留園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或幼兒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助
      理教保員。
    2.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畢業者,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
      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
      結訓。
    3.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
    4.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不包括保母人員。
    5.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
      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
      業訓練課程結訓。
(二)課後留園教師助理員資格,得準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
      員遴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服務針對需要個案輔導之兒童,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社會福
      利工作或輔導專業人員為之;針對身心障礙兒童,應視需要聘請全
      職或兼職特教教師或專業人員為之。

十、公立幼兒園辦理本服務之收費基準,以下列計算方式為上限
(一)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新臺幣二六○元×服務總節
     數÷○.七÷學生數。
(二)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新臺幣四○○元
     ×服務總節數÷○.七÷學生數。
(三)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新臺幣二
     六○元×上班時間服務總節數÷○.七÷ 學生數)+(新臺幣四○○元×
     下班時間服務總節數÷○.七÷學生數)。
(四)前項服務總節數,其每節為四十分鐘。
(五)第一項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參加兒童未滿十五人者,
      得酌予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依第一項所定收費基準之百分之二十
      ,並應報本府教育處核准。
(六)第一項本服務總節(時)數,因故未能依原定服務節(時)數實施
      時,應依比率減收費用。
 (七) 各園依上開標準收取全學期費用(個位數無條件捨去,取整數)後,
      開立收據,不得超收;有關繳退費事宜由各園訂定之併於實施計畫
      報府備查。

十一、公立課後留園依前條規定收取之費用,其支應之項目,分為下列二
      類:
(一)行政費:
      1.行政費包括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加班
        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
      2.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但學校委託辦理時,受託
        人之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學校之行政費,以
        占總收費百分之十為限。
(二)鐘點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三)前項收費不足支應時,應優先支付鐘點費。
(四)公立國民小學自行辦理本服務時,其收支得採代收代付方式為之,
      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十二、成效考核
(一)教育處得定期或不定期考評課後留園服務辦理情形,辦理成績優良者
    ,應優予獎勵。
(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家庭幼兒參加本服務之人數比例,列為聯合訪視
    項目之一。

十三、辦理課後留園補助事項如下:
(一)補助對象
     1.參加公立幼兒園辦理之課後留園服務,且符合下列規定之經濟弱勢
       幼兒: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
           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超過六百五
           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2.前款經濟情況特殊幼兒,應由各幼兒園報教育處專案核准。
(二)補助基準
     1.參與公立幼兒園辦理之課後留園服務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
       經濟情況特殊幼兒依本市各公立幼兒園課後留園收費額度所繳交之
       經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款項由教育處轉撥各公立幼兒園;
       符合資格獲得補助之幼兒不需繳交,已繳費者由幼兒園辦理退費。
       但參與暑假期間課後留園服務者,每人每月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三
       千五百元為原則。
     2.學期中平日課後留園服務補助經費之計算自下午四時三十分起至六
       時三十分止,以二小時為上限。
     3.園內參與課後留園之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
       員,每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
       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
     4.符合補助對象之幼兒,因就讀之附設幼兒園未辦理課後留園服務,
       而參加本校國民小學所辦課後照顧班者,得比照前款規定予以補助
       。
     5.本要點之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新生之補助
       期間,以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至結業離園為止。
     6.本要點補助得依教育部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
       要,予以調降補助額度。
(三)申請及審查作業
     1.申請期程:
       (1)暑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2)第一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十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3)寒假課後留園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四月十五日前提出
          申請。
     2.應檢附資料:
       (1)經濟弱勢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及幼兒繳費資料。
       (2)幼兒園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服務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收支表。
       (3)公立幼兒園經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表。
     3.本補助之適用期程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前,但新生之補助期
       間,以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至結業離園為止。
     4.審查:申請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層轉教育部核定補助經費。
(四)經費請撥與核銷幼兒園於課後留園服務結束後,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經費核結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