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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推展家庭教育補助民間團體經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4095393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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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本市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團體)
    推展本市家庭教育服務,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經本府核准於本市立案之學術文化、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或接受本府委託
     辦理家庭教育相關活動者。
 (二)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並曾辦理家庭教育相關活動且能佐具證明者。
(三)申請補助項目與該團體設立宗旨相符者。

三、補助原則:
 (一)一般性:本市團體辦理家庭教育講座、成長團體、工作坊、研習訓練、宣導
     活動或綜合性活動(限於本市轄區內辦理者)。
 (二)專案性:依據本府相關法令、政府實施計畫或上級(相關)機構交辦計畫及委
     託(配合)辦理之家庭教育專案性業務活動。
 (三)辦理旅遊、自強活動、觀摩會、純以筵席餐敘者等活動均不予補助,惟本府
     委(合)辦、政策性考量者除外。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公文書(函)、申請補助計畫書、立案證書影本或法人登記證影本。
 (二)所稱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者應檢附前年度召開大會其會議紀錄報經本府核備
     (查)後之公文影本。

五、申請時間:
 (一)於活動辦理前檢送申請應備文件函送本府辦理經費補助申請,違者概不受理。
 (二)活動因故展延期(以不超過一個月為原則)或變更計畫內容者,應於活動前
     一週報府同意備查後辦理。

六、審查作業程序:
 (一)審查期限:本府受理各單位申請計畫,將於審核後函覆。
 (二)審查方式:本府依各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採書面審查並核定經費。
 (三)審查原則:
   1.申請計畫活動內涵符合本要點所訂定,且計畫詳實者,得以部分補助相關經
     費。
   2.學習活動以在社區或社教機構辦理,並以原住民、單親、身心障礙者、外籍
     配偶為對象之申請計畫,優先補助。
   3.各項申請活動如為學校正規教育、藝教活動、參觀活動及辦理內涵與主題不
     合者或所送計畫表件欠缺者,均不予補助。
   4.每一單位每年以補助三案為原則,惟本府委託辦理者,不在此限。

七、補助經費:
 (一)每一申請案,依核定項目總額,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但由本府委託辦理者
     ,不在此限。
 (二)一般性計畫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專案性計畫最高不超過新台幣
     四萬元,每一團體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三)本府委辦、合辦者,或基於政策考量、年度計畫,業務上需要者,不受前
     (一)、(二)項限制。
 (四)同一案件向多機關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
     助項目、金額送本府審核。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
     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八、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研習(含演講及研討會等)活動類經費編列原則:
   1.講師鐘點費:外聘國內專家學者每人每小時二千元;與主辦機關(構)、學校
     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及內聘講座每人每小時一千元。
   2.講師交通費:實報實支。
   3.講義資料費:每人最高一百元。
   4.材料費:每人最高一百五十元(申請補助材料費者,不得申請講義資料費)。
   5場地租借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
   6場地布置費:最高二千元。
   7誤餐費:每人每餐最高一百元。
   8雜支(含照相、文具、紙張、印刷及郵電、文宣費):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五
    以內支用。
   9本案係屬補助性質,有關工作人員之工作費、加班費、車馬費等一律不予補
    助,只補助一百元誤餐費。
 10.讀書會或親子共讀指定用書,應採受益者付費原則(此項經費不予補助)。
 11.上述補助款項不得購置設備。
 12.補助經費所購買之圖書屬本府所有。
(二) 其他類型活動補助,由本府依下列方式審查實際支用情形核定經費:
  1.補助項目與前款相同者,依前款規定辦理。
  2.非屬前目規定之補助項目者,得參照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所定標準辦理。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團體應於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送成果資料一式兩份,並以A4資
     料簿或裝訂成冊,內含本府補助函、申請補助計畫書、活動簡章、活動成果
     自評表、活動成果報告表、簽到表、講義、成果照片、學員回饋表之結果統
     計表、活動成果光碟、支用單據明細表及各項支用單據,向本府辦理經費結
     報時,其各項支用單據應檢附正本;上開文書經本府審核後,由本府依文書
     檔案存管程序保管,俾利管控補(捐)助款執行情形。 
 (二)受補助團體核銷時應附核銷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之自籌款支用單據影本,但
     本府委託辦理者免送。 
 (三)受補助團體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
     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團體申請本經費補助案,經本府核定補助金額─「經費補助核定表」後,應
     立即檢送領據報本府核撥經費。
 (五)補助款之執行:
   1.須依核定補助項目支用。
   2.補助經費未使用完畢者,應於二週內將經費繳回本府。
   3.核撥經費後,因故未辦理活動者,應儘速將經費繳回本府。
(六)各團體接受補助款後,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
(七)接受補助之團體,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扣繳。

十、本要點相關應檢附之文件,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