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就業能力
及投入職場,以加強照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依據社會救助
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僱用以工代賑人員其所領取代賑金部分,以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
計算工作收入,超過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部分得免計入社會救助法第
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家庭總收入。
三、由本府或公部門轉介就業服務站媒合成功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以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計算工作收入,超過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部分
得免計入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家庭
總收入,總免計期間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
四、由本府或公部門轉介就業服務站媒合成功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身心
障礙者,應計算之工作收入以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百分之五十五核算
,超過核算部分得免計入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
項第一款之家庭總收入,總免計期間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
者,得延長一年。但為公司負責人或僅投勞保、農保、漁保等保險,
未實際參與就業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