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之審核,特訂定本規定。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戶籍所在地里幹事協助填寫)。
(二)申請入住護理之家需附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需附身心障礙鑑
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註明生活無法自理或全日需專人照顧等相近內容
)。
(三)精神障礙者轉介需附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精神科診斷證明符合第五、六
類慢性化、穩定化證明書乙份。
三、申請程序:
(一)符合補助標準者,由家屬自行選擇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補助合約機
構,備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二)申請案經區公所完成初審符合者應送本府複審,並由本府將核定結果函知
申請人、區公所及安置機構;初審不符者由區公所函復申請人並副知本府
,另證件不齊全亦由區公所通知補件,不符案件免送本府,如經申復,案
件須送本府。
(三)總清查案件由區公所至系統先行審核後,檢附財稅相關資料,無論有無異
動,以里為單位分批將案件送本府核定。
四、補助方式:
(一)補助款由本府按季撥予受託機構。
(二)補助費以月計算,其有不足一個月者,依申請人當月實際接受服務日數,
以三十日比例計算之。
(三)本項補助若遇預算不足將採總量控管,並符合以下之一者得優先補助:
1.申請人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2.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
3.其他經本府社工評估為經濟弱勢者。
五、已核定補助者欲轉院至其他本府補助合約機構,需檢附轉院申請書(可至區公
所或本府填寫),經本府核准後依原核定標準續予補助。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重新審核日
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額度:
(一)家庭經濟狀況變更。
(二)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變更。
七、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及安置機構除有正當理由外應即主動通
知本府停撥補助費用,如有溢領者並應繳回:
(一)死亡。
(二)轉至其他機構或退住。
(三)未實際安置於合約機構。
(四)身心障礙證明註銷。
(五)戶籍遷離本市。
(六)請假或住院逾一個月以上。
(七)領取其他相同性質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