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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府社行字第0九一00一六四四0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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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府社行字第0九一00一六四四0
號函頒實施
一、目的: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裕社區經濟來源,健全社區
    發展組織,期能負起社區成果維護,推行社會教育、社區文化
    活動及福利服務工作,以提升社區居民生活品質,特定訂本要
    點。
二、依據: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十八條規定。
三、基金籌措:
(一)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訂為每社區新台幣五十萬元為原則,社區
      民眾配合款至少十五萬元,不足部分由本府或本市東、西區
      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補助。
(二)本府、區公所為輔導社區設置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應於年度
      內編列補助費。
四、申請補助程序:
(一)各社區自籌生產建設基金配合款後,應存入銀行,取得存款
      證明書,檢同經費分攤明細表,報請本府撥發補助款。
(二)申請時間為每年度一月一日至六月底止。
(三)申請補助社區數超逾當年度編列預算時,逾額部分移於次年
      優先辦理,每一社區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五、基金管理及運用
(一)社區生產建設基金籌募後應開立專戶,由社區發展協會依規
      定負責管理。
(二)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應存於銀行定期生息或作更有利的投資,
      其孳息或收益限於辦理社區成果維護,推行社會教育、社區
      文化活動及福利服務等工作。
(三)社區發展協會動用基金收益及其孳息時,須納入年度預算內
      ,並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辦理;動用資金辦理投資
      時,應層報本府核准始得為之。
(四)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利益為全體社區居民所共享,僅為協會會
      員活動不得動用。
(五)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收支情形,每年併決算送區公所備查,區
      公所應每六個月檢查一次,本府每年檢查一次並得隨時抽查
      。
(六)社區發展協會解散後,社區生產建設基金由區公所代管或指
      定委託之機關團體負責管理運用。
六、本要點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