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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辦理殯葬禮儀服務業評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禮字第1071205649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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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評鑑之對象為經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殯葬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許可經營及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備查之殯葬禮儀
    服務業。

三、本市殯葬禮儀服務業之評鑑,由本府民政處主辦,本市殯葬管理所協
    辦,必要時得委託相關之專業團體或專家辦理評鑑。

四、本市殯葬禮儀服務業均應受評鑑,每家業者以三年評鑑一次為原則。

五、評鑑之項目如下:

(一)有無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
      入本市葬儀業之同業公會,及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領得經營
      許可證書後,有無開始營業之情形。其停止營業者,有無依殯葬管
      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向本府申請停業、復業。

(二)負責人有無殯葬管理條例四十七條各款規定不得具有之情形。

(三)有無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將相關證照、商品或服務項
      目、價金或收費標準展示於營業處所明顯處,並備置收費標準表之
      情形;及營業處所設於非商業區者,有無依都市計畫法令規定之僅
      得作聯絡辦公場所、且不得有遺體接運、存藏、豎靈等影響居住環
      境或限制商業發展之行為等情形。

(四)有無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指派所屬員工參加殯葬講習或訓
      練。

(五)有無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七、六十八條規定
      之不得違反交通管制、不得提供或媒介非法殯葬設施、不得妨礙公
      眾安寧及善良風俗等情事。

(六)有無其他申請設立許可及備查事項,已有變更而未向本府申請更正
      之情形。

(七)其他經本府通知指定之項目。但適用本款時,應於評鑑一個月前通
      知業者。

六、除前條第二款、第五款之評鑑項目,得視需要以函請司法、警察、環
    保、衛生等相關單位查詢外,其餘各款項目以至業者營業處所實地評
    鑑為原則。

    評鑑項目之內容及配分,由本府公布之。 

七、殯葬禮儀服務業之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結果應通知受評鑑之殯葬禮儀服務業,並公告之。

八、殯葬禮儀服務業之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得發給獎狀、獎牌或以其
    他適當方式予以獎勵。

九、殯葬禮儀服務業之評鑑結果列為丙等或丁等者,應依據評鑑結果之改善
    項目,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報本府核
    備,如有違法者依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