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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府教社字第1031511470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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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府教社字第1031511470號函頒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提昇服務成效與品質,特設置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審議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市推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目標及方針。
(二)協調規劃本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推動。
(三)審議本市其他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人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教育學者專家。
(二)家長團體代表。
(三)婦女團體代表。
(四)兒童團體代表。
(五)公益教保團體代表。
(六)本府業務相關人員。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承辦科科長兼任之,綜理本會相
     關行政業務。
     本會得依會議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四、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
    之委員代理之。
    會議且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成立。
    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以書面
    委託該委員所屬機關之成員為代理人出席。

五、本會以每學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