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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差假案件處理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7年7月17 日府人二字第09701454582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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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首長差假案件,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依本處理程序辦理。

二、國內出差及請假案件,應於3日前報經本府核准。
    前項請假程序,除未離轄(本市)之公假得由服務機關自行登記外,
    應以首長差假報告單(格式如附件)傳真本府人事處,經核復後始得
    離開任所。

三、以非公務事由之出國案件,應於7日前函報本府核准。
    因公出國案件,參照「嘉義市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
    要點」相關規定,於3週前函報本府核准。

四、以非公務事由赴大陸地區,應依「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
    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及「嘉義
    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
    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規定辦理。
    因公務事由赴大陸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
    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辦理,並於3週前檢附相關表件函報本府核
    轉。

五、應報核之國內差假案件,因臨時事故,不及於3天前將差假報告單陳報
    本府時,應先以電話或口頭等方式,向市長報備同意後實施,並即將
    首長差假報告單報經本府核准。

六、經核准之差假案件,因故須延長期間時,應先以電話向市長報備同意
    後實施,並即補辦差假手續。

七、經核准之差假案件,如因故中止或改期時,應即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