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府工建字第0960119319號函實施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府工建字第1002118488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府都建字第1032613349號函修正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理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依建造
執照預審辦法第三條規定,設嘉義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執掌如下: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案件之審議。
(二)其他依規定應辦理預審案件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嘉義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三人。
(二)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三)本府消防局、環保局代表各一人。
(四)本府交通觀光處、建設處、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都市計畫科
、使用管理科)各一人。
四、本小組置幹事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派員兼任,辦理案
件登記、統計、分析、會議紀錄及相關業務。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
席。
六、本小組會議為不定期召開。
七、本小組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應即改
聘(派)。
八、本小組委員對於預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十、本小組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