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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抽查復核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103年10月30日府都建字第1032614124號 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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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抽查復核小組設置要點
103年10月30日府都建字第1032614124號函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
    查復核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抽查小組由本府都市發展處(以下簡稱都發處)建築管理科召集之,
    並由科長兼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本府都發處建築管理科代表兼任之
    ,其組成成員如下:
(一)本府都發處建築管理科二人。
(二)嘉義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由公會輪值)。
(三)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代表各一人(由本府依案件性質指派
      公會)。
    如為特殊抽查案件,得增列前項成員人數抽查。

三、復核小組置委員七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兼任之,副召集
    人由本府都發處副處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之:
(一)嘉義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二)結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三)本府都發處建築管理科代表二人。
(四)嘉義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四、復核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委員代表由機關或
    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
    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為執行抽查、記點、復核案件,其職務分配如下:
(一)抽查小組為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或記點。
(二)復核小組為受理復核或懲處案件。

六、抽查小組執行抽查或記點案件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復核小組受理復核或懲處案件時,以召集
    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七、本小組開會時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

八、本小組應將復核會審結果通知起造人及設計人,並副知委員、嘉義市
    建築師公會、嘉義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及受邀請之與會人員。

九、本小組委員(成員)對於所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十、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一、本小組委員(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